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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国办法
暮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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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3-03-13 17:53 被转藏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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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国办法
(
一
)
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
二
)
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
(
如附件一
)
,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
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
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
三
)
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
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
四
)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二。
(
五
)
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
六
)
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
1
0
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
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
七
)
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
准者,准予报销。
(
八
)
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
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
由公司补助之。
(
九
)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
一
)
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
二
)
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
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
股份有限公司
立
承诺书人:
连带保证人:
地
址:
身份证编号:
说明:
(
一
)
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
二
)
在同一地区内停留三十日以上者,自第三十一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
三
)
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得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
四
)
美金币值如有变动,得视各该地区汇率调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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