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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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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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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持
股
事
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
方
自
愿
委
托
乙
方
作
为
自
己
对
深
圳
市
房
车
露
营
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人
民
币
________
元
(
大
写
:
___________________
元
)
出
资
(
该
等
出
资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
,
下
简
称
“
代
表
股
份
”
)
的
名
义
持
有
人
,
并
代
为
行
使
相
关
股
东
权
利
,
乙
方
自
愿
接
受
甲
方
的
委
托
并
代
为
行
使
该
相
关
股
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行
使
的
权
利
包
括
:
由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将
受
托
行
使
的
代
表
股
份
作
为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
在
公
司
股
东
登
记
名
册
上
具
名
、
以
公
司
股
东
身
份
参
与
公
司
相
应
活
动
、
代
为
收
取
股
息
或
红
利
、
出
席
股
东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5
1
.
甲
方
作
为
上
述
投
资
的
实
际
出
资
者
,
对
公
司
享
有
实
际
的
股
东
权
利
并
有
权
获
得
相
应
的
投
资
收
益
;
乙
方
仅
得
以
自
身
名
义
将
甲
方
的
出
资
向
公
司
出
资
并
代
甲
方
持
有
该
等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股
东
权
益
,
而
对
该
等
出
资
所
形
成
的
股
东
权
益
不
享
有
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
.
在
委
托
持
股
期
限
内
,
甲
方
有
权
在
条
件
具
备
时
,
将
相
关
股
东
权
益
转
移
到
自
己
或
自
己
指
定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名
下
,
届
时
涉
及
到
的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乙
方
须
无
条
件
同
意
,
并
无
条
件
承
受
。
在
乙
方
代
为
持
股
期
间
,
因
代
持
股
份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及
税
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代
持
股
相
关
的
投
资
项
目
的
律
师
费
、
审
计
费
、
资
产
评
估
费
等
)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
在
乙
方
将
代
持
股
份
转
为
以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持
有
时
,
所
产
生
的
变
更
登
记
费
用
也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
自
甲
方
负
担
的
上
述
费
用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
甲
方
应
将
该
等
费
用
划
入
乙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否
则
,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的
投
资
收
益
、
股
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
.
作
为
委
托
人
,
甲
方
负
有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
本
协
议
及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以
人
民
币
现
金
进
行
及
时
出
资
的
义
务
,
并
以
其
出
资
额
限
度
内
一
切
投
资
风
险
。
因
甲
方
未
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
.
甲
方
作
为
“
代
表
股
份
”
的
实
际
所
有
人
,
有
权
依
据
本
协
议
对
乙
方
不
适
当
的
受
托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与
纠
正
,
并
有
权
基
于
本
协
议
约
定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因
受
托
不
善
而
给
自
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
随
意
干预
乙方的正
常
经营活动。
5
.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不
能
诚
实
履
行
受
托
义
务
时
,
有
权
依
法
解
除
对
乙
方
的
委
托
并
要
求
依
法
转
让
相
应
的
“
代
表
股
份
”
给
委
托
人
选
定
的
新
受
托
人
,
但
必
须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知
乙方。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得
利
用
名
义
股
东
身
份
为
自
己
牟
取
任
何
私
利
。
2
.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转
委
托
第
三
方
持
有
上
述
代
表
股
份
及
其
股
东权益。
3
.
作
为
公
司
的
名
义
股
东
,
乙
方
承
诺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受
到
本
协
议
内
容
的
限
制
。
乙
方
在
以
股
东
身
份
参
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需
要
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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