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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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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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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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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
公
司
法
》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
“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应
当
有
2
人
以
上
2
0
0
人
以
下
为
发
起
人
,
其
中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
2
0
0
0
年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2
4
号
文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暂
不
受
理
工
会
作
为
股
东
或
发
起
人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股
票
的
申
请
”
。
2
0
0
2
年
法
协
1
1
5
号
文
规
定
,
“
对
拟
上
市
公
司
而
言
受
理
其
发
行
申
请
时
,
应
要
求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不
属
于
职
工
持
股
会
及
工
会
持
股
”
。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清
晰
、
控
股
股
东
和
受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存
在
重
大
权
属
纠
纷
”
。
根
据
这
些
规
定
,
拟
上
市
公
司
中
如
存
在
职
工
持
股
会
和
工
会
持
股
,
股
份
代
持
以
及
发
行
前
实
际
股
东
人
数
超
2
0
0
人
的
情
况
,
都
将
构
成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
如
何
妥
善
、
彻
底
地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是
拟
上
市
公
司
和
我
们
投
行
人
员
在
项
目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课
题
。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
、
1
9
9
4
年
7
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
、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
、委托个人持股;
4
、信托持股。
其
中
依
据
我
们
的
情
况
主
要
研
究
第
四
条
即
信
托
持
股
,
以
下
是
信
托
持
股
案
例
:
序
号
公司
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准东
石油
0
1
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
经济补偿金;
0
4
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
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
《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
股东持有;(委托人数
4
4
4
名)
2
0
0
6
年
9
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
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
员
2
福建
星网
锐捷
0
3
年
9
月
2
7
日,福建福日集团
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
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
5
0
0
万元,
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5
%
,
0
5
年
2
月
2
2
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
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
5
%
的股权全部转让
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
6
0
0
万元
信
托
持
股
的
案
例
相
对
较
少
,
同
时
解
决
方
案
也
比
较
简
单
,
通
过
解
除
信
托
协
议
,
并
转
让
相
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
至
合法范
围
。
1/2
职
工
持
股
的
信
托
解
决
方
案
分
为
四
个
步
骤
:
步
骤
之
一
:
企
业
将
职
工
的
购
股
资
金
,
可
以
是
银
行
担
保
借
款
、
税
前
利
润
奖
励
分
配
、
企
业
公
益
金
以
及
现
金
出
资
作
为
信
托
资
金
,
甚
至
可
以
将
科
技
成
果
(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作
为
信
托
财
产
,
委
托
给
某
个
信
托
机
构
。
如
果
是
职
工
的
现
金
出
资
,
则
需
按
照
《
资
金
信
托
办
法
》
中
关
于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的
规
定
,
即
“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集
合
管
理
、
运
用
、
处
分
信
托
资
金
时
,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不
得
超
过
2
0
0
份
(
含
2
0
0
份
)
,
每
份
合
同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
万
元
(
含
5
万
元
)
”
。
对
于
集
合
资
金
应
尽
量
避
免
,
因
为
当
地
银
行
会
对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的
审
批
比
较
谨
慎
,
并
且
目
前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的
实
施
细
则
并
没
有
出
台
,
对
于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的
帐
户
开
立
方
式
(
是
单
独
还
是
整
个
开
立
帐
户
)
、
风
险
和
利
益
的
分
担
、
还
有
与
非
法
集
资
的
区
别
等
并
没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解
答
,
因
此
,
利
用
现
金
出
资
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形
式
最
好
运
用
在
规
模
较
小
、
人
数
较
少
的
企
业
,
尤
其
在
民
营
企
业
中
。
如
果
人
数
超
过
2
0
0
人
,
可
以
考
虑
员
工
持
股
会
作
为
信
托
主
体
,
但
目
前
中
华
总
工
会
对
此
还
没
有
具
体
的
意
见
。
步
骤
之
二
:
企
业
或
职
工
作
为
委
托
人
与
信
托
公
司
签
订
信
托
合
同
,
依
据
委
托
人
确
定
的
管
理
方
式
或
信
托
公
司
代
为
确
定
的
管
理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用
信
托
资
金
或
信
托
财
产
。
信
托
合
同
应
是
双
方
主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
应
包
括
信
托
目
的
、
信
托
期
限
、
管
理
方
式
、
受
托
人
权
限
、
信
托
利
益
的
计
算
、
税
费
承
担
、
受
托
人
报
酬
、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主
要
条
款
,
可
以
依
据
具
体
情
况
,
将
职
工
持
股
计
划
安
排
和
管
理
办
法
纳
入
信
托
合
同
之
中
。
步
骤
之
三
:
信
托
公
司
利
用
上
述
信
托
资
金
受
让
或
认
购
企
业
股
份
,
做
股
东
变
更
的
工
商
登
记
,
成
为
公
司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股
东
。
对
于
股
东
登
记
时
,
是
否
要
披
露
信
托
关
系
,
目
前
法
律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
步
骤
之
四
:
信
托
公
司
履
行
信
托
合
同
,
按
照
信
托
合
同
由
信
托
公
司
或
企
业
或
职
工
持
股
会
或
其
他
职
工
股
权
管
理
机
构
,
负
责
分
配
股
权
、
管
理
股
权
。
职
工
股
权
可
以
在
内
部
按
照
既
定
规
定
进
行
转
让
、
继
承
、
回
购
等
行
为
,
至
此
完
成
职
工
持
股
计
划
。
综
合
本
文
以
上
对
职
工
持
股
信
托
解
决
方
案
的
探
讨
分
析
,
我
认
为
以
信
托
方
式
解
决
职
工
持
股
现
存
问
题
,
可
以
使
职
工
持
股
制
度
合
法
、
稳
定
、
安
全
、
可
行
地
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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