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发现
发现
使用
使用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关于我们
添加收藏
×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小白
关注
收藏于 : 2023-03-14 14:00 被转藏 : 0
转藏到我的文库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
一
)
本
公
司
为
提
倡
职
工
储
蓄
及
谋
求
职
工
福
利
,
并
安
定
职
工
退
休
后
的
生
活
,
依
照
人
事
管
理
规则第
1
3
章及第
1
4
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
以下简称本办法
)
。
(
二
)
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
三
)
适
用
本
办
法
的
职
工
,
每
月
应
提
存
职
工
储
存
金
,
其
储
存
金
额
按
该
职
工
每
月
固
定
薪
津
(
不
包
括特
勤津
贴、
外勤
津贴
及其
他临
时津
贴
)
总额
2
%
提存
,并
以
1
0
元
为单
位,
其尾
数舍
去不
计。
对
前
项
个
别
职
工
储
存
金
本
公
司
配
合
另
按
月
提
存
其
相
等
金
额
的
储
存
金
,
作
为
该
职
工
的
退
休
福利储存金。
(
四
)
本
公
司
以
第
三
条
所
提
存
的
储
存
金
额
总
额
作
为
职
工
退
休
福
利
基
金
,
并
以
本
公
司
为
委
托
人
委
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受
托
人
)
为
受
托
人
,
依
本
公
司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的
团
体
职
工
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
五
)
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
对该
职
工
已
提
存
的
退
休
福
利
金
的
收
益
,
由
受
托
人
按
月
复
利
计
算
滚
入
本
金
。
但
停
职
期
间
经
本
公
司
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
六
)
凡
职
工
自
加
入
本
办
法
之
日
起
至
依
下
列
规
定
奉
准
退
休
之
日
止
继
续
提
存
储
存
金
者
,
悉
依
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
.
任职满
2
6
年以上者。
2
.
任职满
1
6
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
)
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
4
6
岁的。
(2
)
专员及科员年满
5
1
岁者。
(3
)
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
5
6
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
1
7
条、
第
1
1
8
条、
第
1
2
9
条、
第
1
3
0
条、
第
1
3
1
条、
第
1
3
2
条、
第
1
3
3
条
、
第
1
3
5
条
规
定
同
时
享
有
领
取
退
职
(
休
)
金
的
权
益
的
,
仅
能
享
有
退
职
(
休
)
金
领
取
权
,
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七、
第
6
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
6
个月者以
1
年计算,未满
6
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
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
3
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
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
、
员
工
如
有
违
反
法
令
或
本
公
司
规
章
或
其
他
一
切
情
弊
,
致
本
公
司
蒙
受
损
失
时
,
除
依
法
追
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
职工符合第
6
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
3
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
经
审
查
并
无
不
清
事
项
时
,
由
本
公
司
向
受
托
人
办
理
申
请
给
付
手
续
,
将
其
所
应
得
金
额
一
次
给
与
退休职工。
十
一
、
职
工
中
途
退
职
者
退
还
其
本
人
已
提
存
的
储
存
金
的
本
金
及
其
收
益
金
,
公
司
为
该
职
工
提
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1
.
任职满
7
年以上
1
0
年以下者给付
1
0
0
%
。
2
.
任职满
4
年以上的给付
6
0
%
。
3
.
任职满
2
年以上的给付
4
0
%
。
前
列
职
工
如
因
挪
用
公
款
受
免
职
处
分
的
,
公
司
为
该
员
所
提
存
的
退
休
福
利
储
存
金
的
本
金
及
其
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
职工继续缴存第
3
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
(
在职
)
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司
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
3
4
、
第
1
3
6
条、
第
1
3
7
条、
第
1
3
8
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
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
董
事
长核
准后实
施
,
修改
时
亦
同。
阅读全部内容
点击展开
特别重申:本篇文档资料为 “好网角收藏夹” 注册用户(收藏家)上传共享,仅供参考之用,请谨慎辨别,不代表本站任何观点。
好网角收藏夹为网友提供资料整理云存储服务,仅提供信息存储共享平台。
如发现不良信息删除、涉嫌侵权,请
点击这里举报
,或发送邮件到:dongye2016
qq.com。
文章点评
发布
取消
相关文档
藏友最新文档
好网角移动端
好网角APP
手机一键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