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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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3-03-14 14:00   被转藏 : 0       转藏到我的文库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第一 械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 下简 称“ 公司 ) 定本 计划 定名 为: “机 械工 业股 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 以下简称“本计划” )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职 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 公司 正式 员工 均得 参加 本计 划。 参加 本计 划的 员工 ( 下简 称“ 参加 员工 ) 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 第四条 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 3 % 拨缴参加基金 ( 以下简称“参加基金” )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 ( 格式另定 ) 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 司自 承以 相等 于各 参加 基金 款额 按月 拨付 基金 ( 下简 称“ 相对 基金 ) 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 司除 按月 拨付 相对 基金 外, 随时 拨赠 基金 ( 下简 称“ 拨赠 基金 ) 其拨 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的福利措施。公司拨付本基金的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员 7 人,组成基金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委员会” ) 公司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 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并 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1 . 基金帐户: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2 . 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 . 必要时设:特别资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1 0 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其权限 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的特别授权。 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 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押 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 6 个月期定 益的平均 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 三条 员会 因管 理及 经营 本基 金所 的一 切成 本、 费用 ( 设帐 费用 ) 税捐 增多 由本基金负担。 受益人 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 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6 0 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 额、 本期缴款额、 付的费用、 金、 税捐 、分配的收益利 、及本期 额等 制年份 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 表如有 异议 须于一个月内随时 委员会 查阅 有关帐单 凭证 等资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除 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 出让 质或 以其他方式 分。如有 类此出让 质或其他方式的 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 职、资 、退休 而终止 其与公司 用关 系者 ,其福利给付 5 5 4 5 3 / 4 3 未满 4 可领 取参 加员 工帐 户内 相对 基金 与拨 赠基 金及 其净 收益 全部 金额 1 / 2 本计划 未满 3 者概 不得 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 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 丧失 的规定 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员工因 重大 行为不 舞弊 信、 怠忽 或其他 类似原 公司 解雇 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 还公司。 第十八条 参加员工因残废或 重大 疾病致使 为公司工作 可领 取该参加员工 累积 基金的总额。 5 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员工 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 累积 基金的总额。但参 加本计划或 务年资 未满 5 年因自 杀者 ,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 3 ) 慈善 事业。受益人的指定或 变更 指定应以书 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 求权发 3 个月内一 次进 行。 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 请求书及 证明文 书并 予认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 十七、 十八、 九条的规定 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 逾越 本计划各项规定的 范围 内,须按公平一 则,准 参加 员工取得 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 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 指本公司正式员工 份提供的连 续性服 务,包括一切经 薪的给 在内。 准及停薪的请 或受停职 分的期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 享有继 受公司 用的权利,亦不 可视 为对于 公司因 紧缩 业务、 调整 工作或其他 而解雇 员工的权 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 可保 终止 本计划的权 。公司 项决定时应于 6 个月前以书 面通知 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的限制。 本计划 应继 执行 基金全部 清时为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 生效 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 即予 。但 生效 退 退 给付办法 享有的一切权利。 而服 未满 5 务年数按 5 的权利 比例 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公司 事会 通过后 实施。 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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