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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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 发挥工作效率、 谨守工作岗位、 期于离职后 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 管理、 运用及申领、 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 顾问、 聘约人员、 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 ) 普通酬劳金 8 0 % ( ) 特别酬劳金 2 0 % 5 / 8 1 6 ( 1 ) 2 度按 8 折计 算, 3 年度 9 计算 ,第 4 度起 按十 足计 算。 3 / 8 分按 从业 员提 供服 务成 绩, 由公 司最 高主 管核 定分 配, ( 入本 企业 第一 年度 者, 依扣 除试 用期 实际 到职 月数 比例 计发 ,服 务未 满半 年, 不参 加考 绩者 ,均 以甲 等计 ) 。特 别酬 劳金 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 1 年者不予分配。 1 ( 3 0 ) 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 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 3 1 日为发给 准日 ,其 在上 年度 准予 特别 病假 、公 伤假 ( 因执 行职 务奋 勇负 责而 致伤 害, 经专 案签 准其 ) ( 不计 ,满 半月 者以 1 月计 ) 的比 例计 算核 发。 但在 发给 基准 日以 前离 职者 除因 公亡 故或 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 1 5 条第 2 3 4 项的资遣人员 ( 服务满一年度 ) 外,不予发给。 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 ,现 金部 分于 翌年 6 2 0 一次 发给 ,其 余保 留以 投资 于本 企业 各公 司或 购买 本企 业各 退 ( ) 管理与运用: 第七条 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 所属部门、 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 孳息、 记存股票种类、 面值、 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 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 退 劳金手册 营运小组申请给 ( ) 申请项 1 . 因本人、 直系亲 属或配 偶患重 病,应 付医药费超过 1 万元 者,得 检附医院诊断书 药费收据影 本, 其帐卡累积 额以内按实申请给 2 . ,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 超过 3 万元 3 . 额不得 超过 2 万元 4 . 灾变 住屋遭 重大损 害而 缺乏 资金时 ( 限申请人或配 或其 持有 住屋 ) 须检 5 0 % 额。 5 . 购置 房屋 ( 1 ) ( ) 资金时, 或委 契约 书副 本在 1 4 日内 其帐卡累积 7 0 % 以内申请给 ,每人 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 超过 需自备款 ( 2 ) 申请购置 房屋 后,应于一年内提 下列 证明文件 ( 若确 于一年内 缴附 者,应
先详具 理由 营运小组申请 延长 期限 ) 购买 房屋 者:契 税缴纳 知书收据影 本。 及现值核定 函件影 ( “房屋 现值核定 书” ) 退 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 处规定 报议 处。 ( ) 付方式 退 额按申请日前一 天收盘收 ( 未上 公司股票按营运小组 价格 ) 折算发给股票。 从业人员退职人员应于 交及离职手 后,按各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记 退 退 所定 顺序 由其 继承 领。 第十条 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及 方式 统筹运用,在每年 终了 后结算一次,其办法由营运小组订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退职、 职、 职或 解雇 时,申请发给退职酬劳金时, 须填具 应由所属部门通 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积数额项下扣 后发给。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于受 或受 在公司时,应 营运小组 出具 其应得的退职酬劳金交 营运小组管理及运用的 7 1 1 1 1 2 退 5 人员、 离职、 当然解 职。 委员处理其职务 有重大过失 或故 害于营运小组亦 。因委员 额时,由福利委员会 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 长另 指派 第十五条 营运小组每 2 会一次, 必要 召开 临时会 ,均由主 委员 召集并任 委员不在时由 务委员 召集并任 第十六 营运小组应于每年度 终了 3 个月内, 将当 年度 支数额及运用 情形 公司 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提 出书 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办事 则由营运小组 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经营 决策 委员会通 后实 修改 时亦 ( 附件一 ) 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 ( ) 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9 条第 5 规定,申请人 尚无持有住屋 1 规定,应 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3 6 条规定签 报惩 处,因 订其 处规定 下: 1 . 伪造 、委 契约 或以原 有住屋证件冒充 ,申领退职酬劳金者: 予以 职, 伪造文书 部分 并移送 司法 机关侦 办。 2 . 已持有住屋 而申领退职酬劳金购置 房屋 者: 大过 一次, 止该 年度 ( 一年 ) 退职酬劳金分配。 3 . 事实者: 大过 一次, 止该 年度 ( 一年 ) 的退职酬劳金分配。 4 . 叙明 事实,经主管 证明并 限期 购,委 或请准予 案。 ( ) 退 劳金 增建 或购置 住屋 者,均依前条第 ( ) 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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