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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书(定稿)
微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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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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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 26 KB
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目
标公
司”
),
根
据中
国法
律合
法设
立
并
存续
;
公
司注
册资
本人
民币
万
元。
现甲
方实
际出
资人
民币
万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的
相关
法律
规定
范围
框架
下,
双方
就甲
方委
托乙
方代
为持
有上
述目
标公
司
%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
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
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
代
理
甲
方
对
外
持
有
股
份
,
并
依
据
甲
方
意
愿
对
外
行
使
股
东
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
据
本
协
议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并
以
乙
方
名
义
代
为
行
使
的
股
东
权
利
包
括
:
在
股
东
名
册
上
具
名
;
按
照
甲
方
意
愿
,
参
与
公
司
股
东
会
并
依
据
甲
方
意
愿
行
使
表
决
权
利
;
代
理
甲
方行使公司法、
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
投资款项;
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
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
股份
:甲
方将
其拥
有的
有
限公
司
%
的股
权,
计出
资
金
额
万
元人
民币
(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金为
万元
),
通过
本协
议作
1/5
为“代持股份”。
2.2
代
持
股
份
将
通
过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程
序
,
登
记
至
乙
方
名
下
,
并
委
托
乙
方
以
自
己
名
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
作为
实际
出资
人,
在设
立
有限
公司
时对
代持
股份
已完
成了
实际出资。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
让款。
2.4
乙
方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委
托
目
的
,
按
照
甲
方
的
意
愿
代
持
股
份
,
未
有
甲
方
指
令
,
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
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
有权利。
3.2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真
实
意
思
或
指
令
,
对
有
限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等
重
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
上
述
股
权
收
益
的
行
为
以
外
,
乙
方
作
为
名
义
股
东
,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意
愿
,
履
行
股东权利。
4.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
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份的表决权
,乙方可以按
照甲方意
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
行使表决权、
派遣董事会成员、
签
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
方
承
诺
:
将
代
持
股
份
以
工
商
变
更
形
式
过
户
至
乙
方
名
下
之
前
,
甲
方
已
完
成
实
际出资,并对代持股
份
享有合法、
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
担保等权利瑕
疵
的情形。
如
果因
为甲方出资不实、
抽逃
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份存在任何质押、
担保等
权利瑕
疵
的情形,所
造
成的法律
责
任和经
济赔偿
、经
济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5.
2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
红
在
内
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
的具
体
处
置
,享有最
终
的决定权。
5.
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
置
,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
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
置
。
5.
4
甲
方
承
诺
,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意
愿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各
项
行
为
的
经
济
盈
亏
与
法
律
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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