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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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3:39 | 0 | 0 | 页数: 5 | 大小: 26 KB

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目 标公 司” ), 据中 国法 律合 法设 存续 司注 册资 本人 民币 元。 现甲 方实 际出 资人 民币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 国的 相关 法律 规定 范围 框架 下, 双方 就甲 方委 托乙 方代 为持 有上 述目 标公 %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 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 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使 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使 使 方行使公司法、 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 投资款项; 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 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 股份 :甲 方将 其拥 有的 限公 % 的股 权, 计出 元人 民币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金为 万元 ), 通过 本协 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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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持股份”。 2.2 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 作为 实际 出资 人, 在设 有限 公司 时对 代持 股份 已完 成了 实际出资。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 让款。 2.4 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 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 有权利。 3.2 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股东权利。 4.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 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份的表决权 ,乙方可以按 照甲方意 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 行使表决权、 派遣董事会成员、 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际出资,并对代持股 享有合法、 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 担保等权利瑕 的情形。 果因 为甲方出资不实、 抽逃 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份存在任何质押、 担保等 权利瑕 的情形,所 成的法律 任和经 济赔偿 、经 济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5. 2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 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 的具 ,享有最 的决定权。 5. 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 ,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 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 5. 4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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