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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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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3-03-14 13:59 被转藏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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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凡
在
本
公
司
就
业
的
正
式
聘
用
员
工
每
人
每
月
补
贴
医
药
费
4
0
元
;
员
工
子
女
补
贴
一
个,即每月
4
0
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
2
0
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
0
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
收
据
,
经
公
司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报
销
。
报
销
时
应
扣
除
当
年
应
发
医
药
补
贴
费
,
超
支
部
分
予
以
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
.
收据金额在
5
0
0
0
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
.
收据金额在
5
0
0
0
元至
2
0
0
0
0
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
.
收据金额在
2
0
0
0
0
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
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
0
%
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
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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