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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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3-03-14 13:59   被转藏 : 0       转藏到我的文库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4 0 个,即每月 4 0 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 2 0 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 0 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 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 . 收据金额在 5 0 0 0 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 . 收据金额在 5 0 0 0 元至 2 0 0 0 0 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 . 收据金额在 2 0 0 0 0 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 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 0 % 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 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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