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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书(模板)
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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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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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
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持
有
甲
方
在
公
司
中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2
、乙
方在
此声
明并
确认
,代
持股
权的
投资
款系
完全
由甲
方提
供,
只
是
由
乙
方
以
其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为
投
入
,
故
代
持
股
权
的
实
际
所
有
人
应
为
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
、乙
方在
此进
一步
声明
并确
认,
由代
持股
权产
生的
或与
代持
股权
有
关
之
收
益
全
部
归
甲
方
所
有
,
在
乙
方
将
上
述
收
益
交
付
给
甲
方
之
前
,
乙
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
方作
为代
持股
权的
实际
拥有
者,
以代
持股
权为
限,
根据
公司
章
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
重大
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
、在
代持
期间
,获
得因
代持
股权
而产
生的
收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利
润
、
现金分红
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
、甲
方作
为代
持股
权的
实际
拥有
者,
有权
依据
本协
议对
乙方
不适
当
的
履
行
受
托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纠
正
,
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
方在
代持
股权
期间
行使
法律
及公
司章
程所
赋予
的以
下股
东权
利
时,必须要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的
授
意
行
使
,
不
得
违
背
甲
方
的
意
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股东权利
(
1
)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
2
)股东会提案权
(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1/3
(
4
)公司章程修改、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
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
5
)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2
、在
代持
期限
内,
甲方
有权
在条
件具
备时
,将
相关
股东
权益
转移
到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名
下
,
乙
方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并
提
供
必
要
的协助。
3
、在
代持
期间
,乙
方作
为代
持股
权形
式上
的拥
有者
,以
乙方
的名
义
在工商股东
登记中具名登记。
4
、在
代持
期间
,乙
方代
甲方
收取
代持
股权
所产
生的
收益
,应
当在
收
到该收益后
个
工作
日
内,
将
其
转
交
给
甲
方
,
如
逾
期
未
转
交
,
则
乙
方
需
按
逾
期
未
转
交
金
额
的
百
分之
每日向
甲方
支
付违
约
金。
5
、在
代持
期间
,乙
方应
保
证
所代
持股
权权
属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处
置
代
持
股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转
让
,
赠
与、
放弃
或在该等股权上
设
定
质押
等。
6
、
若
因乙
方的
原因
,如
债
务
纠
纷
等,
造成
代持
股权
被
查
封
的
,则
乙
方应提供其他任何
财
产
向
法
院
、
仲裁机构
或其他
机构申请
解
封
。
7
、乙
方应
当依
照
诚
实
信
用
的
原则
适当
履行
受托
义务
,并
接
受
甲方
的
监督。
五
、代持股权的
费用
1
、乙方为无
偿
代理,不得
向
甲方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
费用
。
2
、乙
方代
持股
期间
,因
代持
股权
产生
的相
关
费
用
及
税费
由甲
方承
担
;
在
乙
方
将
代
持
股
权
转
为
以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持
有
时
,
所
产生的变更登记
费用也
由甲方承担。
六
、代持股权的转让
1
、在
代持
期间
,甲
方
可
转让
代持
股权
。甲
方转
让股
权的
,应
当书
面
通知
乙方,
通知
中应
写
明转让的时间、
转让的
价
格、
转让的股权
数
。
乙方在
接
到书
面通知
之后,应当依照
通知
的内
容办
理相关
手续
。
2
、
若
乙方
为甲
方代
收股
权转
让款
的,
乙方
应在
收到
受让
方
支
付的
股
权转让款后
个
工作
日
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如
逾
期
未
转交,则
乙方
需
按
逾
期
未
转交金额的
百
分之
每日向
甲方
支
付违
约
金。
七
、
保密
协
议
双
方
对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接
触
或
获
知
的
对
方
的
任
何
商
业
信
息
均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证
明
该
等
信
息
属
于
公
知
信
息
或
者
事先得到对方的书
面
授权。
该
保密
义务在本协议
终止
后
仍然继续
有
效
。
任
何
一
方
因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均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的
相应损失。
八
、协议的生
效
与
终止
1
、本协议自
签订
之
日起
生
效
;
2
、甲
方
通
知
乙
方将
相关
股东
权益
转移
到甲
方或
甲方
指定
的任
何第
三
人名下并完成相关
办
理
手续
时
终止
。
3
、
如
乙方
不适
当履
行受
托行
为,
甲方
有权
利
随
时
终
止
本
协议
,解
除
乙方代持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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