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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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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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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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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对策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亦即隐名股东)与公司公开文件以及
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以及名义股东)相分离,隐名股东通过与名义股东约定,
由名义股东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这种股权处置方式在现实商事交往中并不少
见,实际出资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够直接以公司股东的名义
,
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比如,实际出资人不希望彰显自身财务情况;又比如,实
际出资人因自身信誉问题难以成为公司适格股东;等等。
现实商事环境下催生的
股权代持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然而,权利属性的“隐名”似乎又有违民商事
交往“诚实信用”的公理,出现了效率与实体正义冲突的境况;而且,日益复
杂的商事交往环境,也使得股权代持过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过往,我国法律关
于股权代持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立法者对此评价显得模糊。
随着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以下简称
《规定(三)》
)的出台,股
权代持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规范。
由此,笔者觉得有必要结合我国
《公司法》
以及
《规定(三)》,谈谈投资者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问题。
一、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
从股权法律关系展开
《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
人订立合同,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该条正式认可了
股权代持行为,同时也认可了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
但要注意,从本条出发我们
可以看到立法者仅支持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行为。
这是由于,股份公
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发起人股东对股份公司和社会公众
负有诚信义务。
1
比如,上市公司
I
PO
涉及公众面非常广,吸纳了众多中小投资
者资金,这使得股份公司负有保障公共投资环境安全的义务,因而应当禁止其
股东进行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过程中,存在多个复合法律关系,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公
司以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因而有必要加以厘清,
辨明
个中
潜藏
的法
律风险。
1
耿雪辉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
研究
》,
北京
市,中国
政
法大
学
,
2010
。
1/6
1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间
的法律关系及风险。
这也是
最
为常见、
纠纷
多发
的一种情况。
现实
操作
中,实际出资人往往通过一
纸书
面
《股权代持协议》
,
委
托他
人
表
面持有公司股权,而由出资人
来享
有股权
带来
的利益,因而本
质
上
来
说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间
是
委托
与
被委托
的关系,
双
方
基
于
《股权代持协议》
而
互
负
债
权
债
务。
这种情况下
易
为发生的风险有三:(
1
)
《股权代持协议》
无效
致
使实际出资人
丧失
投资利益。
首先
我们应该
明确
,《公司法》以及《
解释
(三)》
并不
径
行认定实际出资人直接
取
得公司股东
地位
,
享
有股东权益。
有限
责任公司
作
为一个人合性
组织
的存在,股东
间
的关系并非形同
陌路
;而往往是
相
互
信
赖
的一种合
作
关系。
股东
除
了
享
有
单纯
的财产利益,
还享
有
参
与公司
管
理
运营
、
决
议等等事务的权利。
基
于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
具
有公
司股东的
地位
与权利,而仅仅是
获
得合同约定的投资利益。
《
解释
(三)》
第二
十四条第三
款明确
规定:“实际出资人
未经
公司其
他
股东
半数
以上同意,
请求
公司
变更
股东、
签
发出资
证明书
、
记
载
于股东名
册
、
记
载
于公司
章
程并
办
理公司
登记
机
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
予
支持。
”立法者的态
度
是,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股
东
地位
是处于“
待
定”状态。
因而,当
《股权代持协议》
因违
反
《合同法》
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而
归
于无效时,实际出资人会面
临
因不存在协议支持而投资利益得
不到保障的情况,
丧失最基
本的
收
益权。
(
2
)
《股权代持协议》
约定不
明损害
实
际出资人利益。
现实中实际出资人
所邀请
的名义股东往往是自
己
的商
圈好友
或者
亲朋
,
双
方
基
于
朴素善
意
签
订协议时往往对风险的
预估
不
足
,在协议中仅仅约
定股权持有方式、
收
益分
配
方式等
基
本条
款
,对于股权能
否转让
、
股东权利履行
违约责任等关
键
条
款
的约定过于简
单甚至
不加以约定,这
样就
为日
后纠纷埋
下
隐
患
。
当出现股权
纠纷
时,实际投资人又难以
依
法
取
得股东
地位
,
甚至
在
《股权
代持协议》
中对名义股东违约责任也
没
有
详细
约定,这三
重
不利情况
夹击
下实际
投资人权益会
受
到
严重侵害
。
2
.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其
他
股东
之间
的法律关系及风险。
在公司和公司其
他
股
东
对
股
权
代
持
事
项
并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为
维
系
公
司
法
律
关
系
的
稳
定
和
保
护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
不
应
鼓
励
确
认
实
际
出
资
人
的
股
东
身
份
。
2
现
代
商
业
交
往
的
一
条
基
本
原
则就
是保
护双
方的合理信
赖
。
在股权代持情况下,以理性投资者的
眼光审视
,
2
郝
一
林
:《
浅述
股权代持》
,《东方
企业
文
化
》
20
1
1
年
第
9
期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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