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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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2:20 | 0 | 0 | 页数: 6 | 大小: 38 KB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对策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亦即隐名股东)与公司公开文件以及 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以及名义股东)相分离,隐名股东通过与名义股东约定, 由名义股东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这种股权处置方式在现实商事交往中并不少 见,实际出资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够直接以公司股东的名义 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比如,实际出资人不希望彰显自身财务情况;又比如,实 际出资人因自身信誉问题难以成为公司适格股东;等等。 现实商事环境下催生的 股权代持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然而,权利属性的“隐名”似乎又有违民商事 交往“诚实信用”的公理,出现了效率与实体正义冲突的境况;而且,日益复 杂的商事交往环境,也使得股权代持过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过往,我国法律关 于股权代持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立法者对此评价显得模糊。 随着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以下简称 《规定(三)》 )的出台,股 权代持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规范。 由此,笔者觉得有必要结合我国 《公司法》 以及 《规定(三)》,谈谈投资者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问题。 一、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 从股权法律关系展开 《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 人订立合同,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条正式认可了 股权代持行为,同时也认可了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 但要注意,从本条出发我们 可以看到立法者仅支持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行为。 这是由于,股份公 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发起人股东对股份公司和社会公众 负有诚信义务。 1 比如,上市公司 I PO 涉及公众面非常广,吸纳了众多中小投资 者资金,这使得股份公司负有保障公共投资环境安全的义务,因而应当禁止其 股东进行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过程中,存在多个复合法律关系,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司以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因而有必要加以厘清, 辨明 个中 潜藏 的法 律风险。 1 耿雪辉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 研究 》, 北京 市,中国 法大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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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的法律关系及风险。 这也是 为常见、 纠纷 多发 的一种情况。 现实 操作 中,实际出资人往往通过一 纸书 《股权代持协议》 托他 面持有公司股权,而由出资人 来享 有股权 带来 的利益,因而本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委托 被委托 的关系, 《股权代持协议》 务。 这种情况下 为发生的风险有三:( 1 《股权代持协议》 无效 使实际出资人 丧失 投资利益。 首先 我们应该 明确 ,《公司法》以及《 解释 (三)》 并不 行认定实际出资人直接 得公司股东 地位 有股东权益。 有限 责任公司 为一个人合性 组织 的存在,股东 的关系并非形同 陌路 ;而往往是 的一种合 关系。 股东 单纯 的财产利益, 还享 与公司 运营 议等等事务的权利。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 有公 司股东的 地位 与权利,而仅仅是 得合同约定的投资利益。 解释 (三)》 第二 十四条第三 款明确 规定:“实际出资人 未经 公司其 股东 半数 以上同意, 请求 公司 变更 股东、 发出资 证明书 于股东名 于公司 程并 理公司 登记 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 支持。 ”立法者的态 是,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股 地位 是处于“ 定”状态。 因而,当 《股权代持协议》 因违 《合同法》 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而 于无效时,实际出资人会面 因不存在协议支持而投资利益得 不到保障的情况, 丧失最基 本的 益权。 2 《股权代持协议》 约定不 明损害 际出资人利益。 现实中实际出资人 所邀请 的名义股东往往是自 的商 圈好友 或者 亲朋 朴素善 订协议时往往对风险的 预估 ,在协议中仅仅约 定股权持有方式、 益分 方式等 本条 ,对于股权能 否转让 股东权利履行 违约责任等关 的约定过于简 单甚至 不加以约定,这 样就 为日 后纠纷埋 当出现股权 纠纷 时,实际投资人又难以 得股东 地位 甚至 《股权 代持协议》 中对名义股东违约责任也 详细 约定,这三 不利情况 夹击 下实际 投资人权益会 严重侵害 2 .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其 股东 之间 的法律关系及风险。 在公司和公司其 2 则就 是保 护双 方的合理信 在股权代持情况下,以理性投资者的 眼光审视 2 :《 浅述 股权代持》 ,《东方 企业 20 1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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