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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简洁完整版)
cc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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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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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
委托人
)
: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
受委托人
)
: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甲
方
与
合
作
伙
伴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甲
方出资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1.2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持
有
公
司
%
的
股
权
。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公
司
股
东
登
记
名
册
上
具
名
、
在
工
商
机
关
予
以
登
记
、
以
股
东
身
份
参
与
相
应
活
动
、
出
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方式
2.1
在
代
持
股
权
期
间
,
乙
方
应
当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适
当
履
行
受
托
义
务
,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2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对
乙
方
的
委
托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将
代
持
股
权
归
还
甲
方
。
乙
方
于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当
日
,
向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第
三
方
移
交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权
(
如
有)、股东表决权等;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3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转
委
托
第
三
方
持
有
上
述
代
持
股
权
及
股东权益。
第三条 股权收益
3.1
甲
方
作
为
隐
名
股
东
是
公
司
股
权
的
实
际
所
有
人
,
享
有
股
权
代
持
期
间
产
生
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2
如
公
司
在
股
权
代
持
期
间
因
某
种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
注
销
,
经
清
算
后
公
司
有
剩余财产的,该财产由甲方所有。
3.3
如
乙
方
代
甲
方
收
取
3.1
、
3.2
约
定
之
收
益
、
财
产
,
应
在
收
到
该
收
益
、
财
产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交
付
给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第
三
人
。
逾
期
不
交
付
的
,
向
甲
方
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
倍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股权的处分
4.1
在
代
持
股
权
期
间
,
乙
方
应
保
证
代
持
股
权
权
属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处
分
代
持
股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转
让
、
赠
与
、
放
弃
或
设
定质押等。
4.2
甲
方
有
权
处
分
代
持
股
权
,
或
将
特
定
股
东
权
益
转
移
到
自
己
或
任
何
指
定
的
第三人名下。乙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公司管理与决策
5.1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指
示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
需
要
乙
方
在
公
司
股
东
会
表
决
的
事
1/2
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表决。
5.2
公
司
清
算
、
注
销
、
增
资
扩
股
等
重
大
决
策
,
乙
方
表
决
、
签
署
文
件
前
须
取
得甲方的书面
授
权。
第
六
条 知
情
权与监督
6
.1
甲方有权
了
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
状况
、财务
状况
、公司决策等。
6
.2
甲
方
作
为
代
持
股
权
的
实
际
所
有
者
,
有
权
依
据
本
协
议
对
乙
方
不
适
当
履
行
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
纠正
,并要
求
乙方
承担
因此
造成
的
损失
。
第
七
条 违约
责
任
7
.1
乙
方
不
得
实
施
任
何
可
能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或
不
适
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
造成损失
的,向甲方
赔偿
所有
直
接和间接
损失
。
7
.2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债
务
纠
纷
等
造
成
代
持
股
权
被
查
封
,
乙
方
应提供其他个人合法财产
即
时
申请
解
封
。
7
.3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授
权
转
让
股
权
的
,
转
让
所
得
归
甲
方
所
有
,
转
让
价
款
不
足
以
弥补损失
的,按
损失赔偿
。同时乙方向甲方
承担
转让
价
款
2
0
%
的违约金
。
第
八
条 保
密
条款
协
议
双
方
对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获
知
对
方
的
任
何
商
业
信
息
均
有
保
密
义
务
,
该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继
续
有
效
。
任
何
一
方
因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应
赔偿
对方相应
损失
。
第
九
条
争
议解决和其他
9
.1
双
方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应
友
好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向
代
持
股
权
公
司注册地人民法
院起诉
。
9
.2
本协议一式
两
份,双方签
字盖
章后生
效
。
9
.3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以
附
件
或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的
形
式
约
定
,
附
件
或
补
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日期: 日期: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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