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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暨代持股协议书
颗粒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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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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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暨代持股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
、
甲方目前占有
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
的股
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
%
的股份转让;
2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的股份
1
、
甲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书
,
同
意
将
其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
的
股
份
及
其
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
、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
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
1
、 各方确认以
年
月
日作为交易基准日;
2
、
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
间标志。
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
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
3
、 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
4
、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接受了甲方所交
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每
股
转
让
价
格
为
:
元
/
股
,
合
计
转
让
股
权
款
为
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
1
、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
付
%
的股权转让款
元(大写:
);
2
、
乙
方
需
在
年
月
日
前
将
剩
余
股
权
转
让
款
通
过
转
让
或
现
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
3
、
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
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
、
甲、
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手
续
,
而
由
甲
方
暂
时
代
表
乙
方
持
有
上
述
转
让
股
份
,
在
与
总
公
司
(
广
州
文
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之
前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
2
、
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
,
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
1
款所约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
权转让变更登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1
1/2
3
、
甲、
乙双方同意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所递交
给行政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中,股权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
、
甲
方
已
合
法
地
成
为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
全
权
和
合
法
拥
有
本
协
议
书
项
下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2
、
甲
方
承
诺
未
以
转
让
股
权
为
其
自
身
债
务
或
第
三
方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担
保。
3
、
甲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的
行
为
不
会
导
致
任
何
违
反
其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与
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七、违约责任
1
、
若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责
任;
2
、
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
本
协
议
并
要
求
甲
方
返
还
已
收
款
项
(
但
交
回
股
份
)
并
按
照
股
权
转
让
总
价
的
%
赔偿
给乙方;
3
、
若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
协议、要求乙方交回股份并按
照
股权转让总价的
%
赔偿
给甲方。
4
、
乙方若要转让股份,甲方有
优先
回
购
权
力
。
八
、保
密
及违约责任
各方均应对本协议书的内
容
予以保
密
,除
非
各方
最终
以公式、递交
申
请
的
方
式
予
以
披
露
,
否
则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的
,
均
应
赔
偿
对
方
由
此
遭
受的一
切损失
,并另行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元。
九
、不
可抗力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的
义
务
的
行
为
将
不
视
为
违
约
,
但
应
在
条
件
允
许
下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及
实
际
可
行
的
补偿措施
,以
减少因
不
可抗力造
成的
损失
。
十
、
争
议解决
凡因
履行本协议书所
发
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
切争
议,双方应
首
先
通
过
有
好
方
式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
应
提
请
目
标
公
司
所
在地法
院适用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法
律诉讼
解决。
甲方(签
字
):
乙方(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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