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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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19:34 | 0 | 0 | 页数: 2 | 大小: 21 KB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 X 县交通工程队,住所地 X X X X 号。 法定代表人徐 X ,队长 被上诉人 X X 县水利电力局,住所地 X X X X 号。 法定代表人方 X ,局长。 第三人余 X ,男, 1 9 5 8 X X 日出生,汉族, X X 市人, X 县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住 X X X X 号。 第三人时 X ,男, 1 9 4 2 X X 日出生,汉族, X X 市人, X 县林业保修厂职工,住 X X X 号。 第三人 X 县矿产管理站,住所地 X X X 号。 法定代表人刘 X ,站长。 上诉人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侵权案,不服 X 县人民法院 1 9 9 3 X 月日 X 9 3 )行字第 X X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我队合法权益。 事实及理由:我工程队于 1 9 9 0 年春季,经县矿产管理站、县工商局批准,成立了交通工程 队打捞石料小队,并申领了 《船舶营业运输证》 《采矿许可证》 《营业执照》 ,亦向县税务 局进行了登记。 并由被告县水利电力局批准我队在南浦溪从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开采砂石。 有效期三年。 《水法》 颁布后,县水利电力局对我队开采砂石的行为,没有提出过异议, 1 9 9 2 X X 日突然电话通知我队填报《河道采砂申报表》,此后以我队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 期抽水困难为理由,要改换我队的采石地点,我队没有接受。被告遂将我队已经取得开采 砂石权的河段另批给第三人余 X 和时 X 开采,并发给 《河道采砂许可证》 ,有效期三个月。 规定期限内第三人共采砂石 5 0 0 多立方米。 我队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批准先队在南浦溪由马莲 河到新亭止河段采砂,又违法将同一河段另批给第三人开采,侵犯了我队的合法权益。因 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县水利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我队继续采砂,同时立即制止第三 人余 X X 在此河段的采砂行为,并判令县水利局赔偿我队因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 失。县法院认为工程队于水法实施前,经批准发证在指定的河道采砂是合法的,这是正确 的。但又说水法实施后,县水利局作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行政管理,对河道采 砂具有批准权。 有权调整原告的采砂范围,没有 成行政侵权,判决不负赔偿责 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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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我队已有 行政 机关 批准,在指定采矿范围内 有合法的采矿权利, 受法 保护。 水法实施后,我队申请 补办 审批 续, 合法定 条件 ,县水利局 擅自 将我队具有采矿权的 河道另批给 人开采砂石,是行政侵权行为, 应当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请依法公正判决。 X X 中级 人民法院 上诉状 副本四份 X 县交通工程队( 盖章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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