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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详尽版) (2)
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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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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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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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 87 KB
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于
20
14
年
月
日由下述
各
方签订。
甲方
:
法定地址:
乙方
:
身份证号:
丙方:
(以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
广
西
恩
次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恩
次
方
公
司
”
)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乙
方
及
丙
方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籍
自
然
人
,
其
各
自
持
有
某
某
公司
100%
的股权。
3.
甲
方
拟
购
买
乙
方
及
丙
方
所
持
有
的
某
某
公
司
共
计
100%
的
股
权
(
以
下
称
“
代
持
股
权
”
)
,
并
于
购
买
后
,
由
乙
方
代
甲
方
持
有
50%
某
某
公
司
的
股
权
,
由丙方代甲方持有
50%
某某公司的股权
。
4.
甲、
乙、
丙各方一致同意,将通过上述代持股权,以某某公司的名义持有
北
京
A
BC
公
司
(
以
下
称
“
A
BC
公
司
”
)
34%
的
股
权
。
A
BC
公
司
是
一
家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鉴于此,
甲方
基于对
乙方、
丙方
的信任,
各
方经协商一致,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称“本协议”)
。
一、
代持股权
1
1/11
1.
甲
方
拟
向
乙
方
以
及
丙
方
各
自
以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RM
B
)
(“股权转让款”)购买乙方以及丙方所各自持有的代持股权。
于甲方
依
本
协
议
支
付
乙
方
及
丙
方
上
述
款
项
后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及
丙
方
代
甲
方
持
有
共计
100%
的代持股权。乙方及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代持股权的
名义持有人
。
2.
就本条第
1
款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甲、
乙、
丙各方一致同
意如下:
甲方以等同于股权转让款的等额美元支付至经过甲、
乙及丙方一致
认
可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账
户
,
通
过
该
第
三
方
机
构
以
人
民
币
将
甲
方
的
股
权
转
让款支付至乙方及丙方各自指定的个人账户。
乙方及丙方应在收到甲方
通
过
第
三
方
帐
户
汇
入
的
股
权
转
让
款
后
1
日
内
,
向
甲
方
出
具
相
关
收
款
通
知(标明收款时间及收款金额)。
乙方及丙方应于收受上述股权转让款
后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上
述
资
金
作
为
出
资
款
项
支
付
至
某
某
公
司
的
资
本
金
账
户
,
并
应
于
完
成
出
资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汇
款
凭
证以及合法出资证明的原件供甲方查核,并提供复印件供甲方留存。
3.
乙
方
及
丙
方
应
于
某
某
公
司
的
资
本
金
账
户
收
足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RM
B
)
并
验
资
完
成
后
,
立
即
将
该
笔
款
项
用
于
投
资
到
A
BC
公
司
,
以
取
得
A
BC
公司
34%
的股权。
二、
代持利益
1.
乙
方
及
丙
方
仅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甲
方
持
有
代
持
股
权
,
甲
方
仍
保
留
代
持
股
权下
的全部权利,包括
代持股权
的使用权、
处置权及收益权。
乙方及丙
方
因
代
持
股
权
产
生
的
表
决
权
和
/
或
任
何
股
东
权
利
,
均
授
权
甲
方
行
使
,
包
括但不限于签署股东会决议。
未经甲方
的书面同意或根据
甲方
的书面指
示
,乙方或丙方不得擅自行使前述表决权和
/
或股东权利
。
2.
乙方或丙方
因
代持股权
所得的任何利益及其孳息均归
甲方
所有。
3.
除非
甲方
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或丙方
不得私自转让、
赠与
、
质押
或以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处
分
代
持
股
权
的
全
部
或
者
任
何
部
分
以
及
代
持
股
权
产
生
的
任
何代持利益。
若乙方或丙方(以下称“转让方”)就向第三人转让其代
持
股
权
征
求
其
他
代
持
股
东
同
意
的
,
该
方
应
立
即
将
该
情
况
通
知
甲
方
,
在
2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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