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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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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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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以前,曾经有过员工持股会和工会来为本单位职工代持股
份,当然,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
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
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
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
50
人
以下,股份有限公司
200
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
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
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此种股
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
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
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
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要点如下:
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
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
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
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
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
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
法第
52
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
52
条: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
欺诈
、
胁迫
的
手段订立
合同,
损害国家
利
益;
(二)
恶
意
串
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三)以合法
形
式
掩盖非
法目的
;
(
四
)
损害社
会公
共
利
益;
(五)违反法律、行
政
法规的
强
制
性
规定。
1/5
本条规定的前
四
项实际是第五项的具体
表现形
式,其中,第(一)、(二)和(
四
)项
相
对比较
好理
解,当然比较
难
以界定的是何
谓国家
以及
社
会公
共
利
益
,
但
是从文义的
角度
而
言
还是容
易理
解的。
第(三)项
理
解起来就比较
费劲
一点。所
谓
以合法
形
式
掩盖非
法目的,就是实
质
上是违
法的,
但
为了
迷惑
他人所以在其行为的
表面罩
上一
层
合法的外
衣使
人
误认
为其行为合法。
比如
说
:一个人为了
逃
避
债
务而将
财产转移给
他人,为了
看
起来合法,就
虚构
了
债
务或者
还通过到法院起
诉
的方式
拿
到法院的
判决书
,这
样
,在
表面
上
看
就具有了合法的
形
式,
但
实际
却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其实,这
样
解释起来还是有点
别扭
,一个行为不可
能
外
表
和内在一个合法而
另
一个违法,
判
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是不
能看表面
的,否则,
世
界上就
没
有违法行为了。是否违法是要
看
实
质
的行为本
身
。
但
是法律就是这
样
规定的,也
就这
样去理
解
吧
。
还有第(五)项的规定也需要
认真理
解:违
背
法律的
强
制
性
规定的合同无效。那么,
什
么属于法律的
强
制
性
规定,其中有两个关
键词
,一个是法律,一个是
强
制
性
规定。法律的
含
义比较明确,是
指
人大的法律和
国
务院的行
政
条
例
。而
强
制
性
规定的
含
义,最高法院
颁
布
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
给
出的界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
强
制
性
规定是
指
效
力性
强
制
性
规定。
那么,
什
么
又
是效
力性强
制
性
规定
呢?
强
制
性
规范
分
两种
类型
,一种是效
力性
规范
;
一种是
管理性
规范,也
叫
取缔
性
规范。所
谓
效
力性
规范,
指
法律及行
政
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
禁止性
规定将
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合
同不成
立
的规范
;
或者是法律及行
政
法规
虽
然
没
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
禁止性
规范后将
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不成
立
,
但
是违反了这些
禁止性
规范后如果
使
合同
继续
有效将
损害国家
利
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
益
的规范。所
谓管理性
规范或取缔
性
规范,
指
法律及行
政
法规
没
有明确规定
违反此
类
规范将
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不成
立
,而
且
违反此
类
规范后如果
使
合同
继续
有效也并
不
损害国家
或者
社
会公
共
利
益
,而只是
损害
当事人的利
益
的规范。
以上的解释应该
说
是
看
起来比较清楚,
但
是,
国家
利
益
与
社
会公
共
利
益
的
含
义其实也并
没
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实际上在合同无效的
判
定上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地
带
的。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
想
成为
表
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
半
数同意
才
行。由此规定,可以
看
出最高法院的
逻辑脉络
:实际出资人
享
有股东权利只
能
通过与名
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
现
,有限公司公司
兼
具资合与人合
特性
,因而,实际
出资人如果
想转正
成为名实
相符
的股东,其他股东过
半
数同意便是前
提
条件。这和公司法
关于公司股权
向
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
转让
的规定是一
致
的,
看
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
能
得到其他
半
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想转正
还
转
不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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