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可否直接对合同无效的效果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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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4-04-24 11:01   被转藏 : 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电力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与国土局签订《委托征地协议》(注:该协议无效),后因国土局违约,电力公司起诉国土局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摘要【案号: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国土局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本案的裁判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依据一份合同提起诉讼,不管我们诉请的是什么(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违约责任等等),只要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就可以直接判决该合同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作出判决,这无疑是高效地解决了问题,但是也有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做裁判的嫌疑。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不是判例法,而且该案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所以,今后其他的法院可能不会这么越权判决。所以,如果我们诉请的是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就应该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承担的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法律责任),如果我们是主张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则法院可能只确认合同无效而驳回我们的诉请(小编见过这样的判决),我们就只能依据该判决再次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效果。



本案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中有一段话写的很精彩,小编摘抄下来,请大家欣赏:

因该协议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国土局提出关于该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辩驳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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