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企业涉税思考

大汉王朝

收藏于 : 2022-09-22 22:20   被转藏 : 1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仅对传统线下和实体银行业务征税,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乃至空白地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模式,对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2年以来,形式多样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在我国发展势如破竹,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作为工具,大大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并且改善了传统金融的利用范围和流程,涵盖了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其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主要业态。截至2015年10月,我国仅P2P网络借贷企业就已突破4000家,合计交易规模突破1万亿元。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纳税征管条例,企业纳税还无章可循,甚至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零申报纳税,并且投资人利息税、相关手续费税缴纳情况也并不乐观。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缴税,但涉及的税种却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部分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则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研究阶段。按照目前的税法对互联网金融征税仍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问题,加上互联网金融企业运作的虚拟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难以找到征税依据。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化、交叉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入性质既含有委托代理、又含有咨询服务,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税收政策对这类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未给予明确定性,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各自业务的界定也不同,造成流转税缴纳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虚拟化、网络化,使得许多现行的税收政策无法直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
    2.互联网金融企业税务登记困难,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存在大量分散而隐蔽的交易者,多数交易者是自然人,他们无需进行工商登记,无需固定经营场所,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额度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对于这些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工商登记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者,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隐形交易者进行税务登记,从而无法确定纳税主体。
    3.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税行为灵活多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准确行使税收管辖权。互联网金融的“无界性”使得应税活动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展到另一个乃至数个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区域,从而导致对税收管辖的争议加剧或协调失灵。
    4.税务机关技术手段有限,征管难度大。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化,合同、发票、账单、凭证等越来越倾向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借款贷款业务通常都是在线上进行的,操作隐蔽,而且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网络运营和线下业务不公开,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难以全方位监测。这也是造成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相关各方不自觉核算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的一个重要原因,使得税收征管难度越来越大。
二、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原则,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按照“不设新税,完善发展”的原则,在不断适应和掌握互联网金融特点及规律的基础上,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还应根据税收中性、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措施时既要充分考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采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征管,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又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加快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建议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各类资讯信息及中介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性质。在实体税制上,建议改革现行税收立法,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适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税法。在程序上,探索建立由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或者企业商家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由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或者企业商家负责统计本系统内所有交易的参与者,内嵌计税软件,交易时自动计税并提供电子发票。对每笔成功交易,由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记录用户的成交额、应纳税额,定期传输至税务机关核对查验,并逐步实现税务稽查的电子化。
    3.积极探索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税务登记制度。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的交易特性,税务机关应研究开发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税务登记的软件系统,逐步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纳入税源管理。一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向税务机关申报身份信息、域名、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展示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二是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要求参与者进行身份认证,必须具备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登记备案。这样既可确保税收监管到位,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4.尽快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税务机关应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税收征管手段,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互联网金融知识的“网络税收时代”复合型人才,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税务机关应重点研制适合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关键系统和软件,如在智能服务器或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建立电子资金流监控系统,从而基本建立起适应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征管技术手段和体系。
    5.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互联网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满足电子商务需要,增加居民财产收入的重要途径,应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的发展。
三、结语
    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开展的风生水起,但相关税法配套监管尚不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尽量规范自身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尽快与相关部门一起,厘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其实施有效的相应行业的税收监控。特别是要强化通过工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加以明确,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控,通过财政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适用的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将税收征管职能落到实处。
(北京互联新兴经济研究院院长、中级经济师、硕士 袁善祥  北京互联新兴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牟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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