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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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2-08-08 12:41   被转藏 : 2   


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 0:03 本期由茶太郎小祖宗赞助播出 来自杂家A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幸福最大化”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体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且看哈佛大学是如何逐步推翻边沁理论的。


假想一辆电车在高速的轨道上向前行驶,在可见的远处有五个工人在前方施工,可气的是电车无法不保持速度高度行驶。如果持续下去,出现的唯一结果就是五个工人将面临死亡。而就在这个时候在轨道的拐角有另外i开辟了另外一条道,而在这条道上站着一个人。在司机可控的情况下,他是选择原路径继续行驶死五个呢,还是拐弯死一个对这事并无任何关联的一个呢?


按照边沁“达到最大善”的原则。司机理应毫不犹豫的让一个人死以达到效益最大化。针对这个问题,哈佛课堂上展开了讨论,众说纷纭。支持者与反对者都很多。教授将矛头指向支持者阵营,换了另外一个场景。


假想在电车上方的桥上有个看热闹的胖子还有一个你。你清楚的知道电车行驶下去最终的后果就是会有五个人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趁胖子不注意的时候,将胖子推下去,以拦截轨道。这样的话,五个人就获得了重生的机会。牺牲的确实这个胖子。你会这么做吗?


部分同学开始动摇了之前的观点。认为这是在蓄意的谋杀,侵犯了人权,违背了法律的意向。


紧接着投放了个真实的案例,一个连法官都难以判决的案例。说的是一艘船上有四个人。遇上海啸船被推翻了,四个人流落到荒岛。


所有的食物都被吃完了水也喝没了。他们十几天没吃到东西。为了获取生存,其中3个人预谋将其中1个人给杀死。在随后的几天,他们靠同伴的血肉做食物以致最终获救了,但他们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审判。


设想每个学生都是陪审员,那么关于这件案例该如何审理,他们三个有罪还是无罪。有同学认为他们无罪:因为满足效益最大化。而且那个被杀死的人没有亲人,没有工作,没有朋友。而另外三个人有家庭,有工作,有资产。考虑其家人及未来为社会奉献的关系理应被判无罪。教授巧妙的引开说道:“如果他们到社会不是奉献而是继续杀人呢?”问题被推向了高潮。认为有罪的人说:“他们在没经过被害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侵犯被害者权益,是卑鄙,无耻,狭隘的功利主义,理应被判有罪。教授说:“意思就是说被害者假设同意了,那么就无罪了?”“谈判通过的前提下,食人这个问题又该如何处理?”瞬间讨论再度被推向了高潮。


教授又推出了个更加经典的案例。福特公司汽车安全性能问题。出在可规避的意外事故上,汽车挡板更换问题。如果更换了挡板每年将减少200多件因汽车事故死亡问题。边沁注意换算每个人生命的价值为30万美元。赔偿数额在6000万美元。而如果将所有的福特汽车挡板更换却要消耗10几个亿。在法庭上,福特提出了边沁理论来辩驳自身的问题,而招到了巨额的罚款。因为他给人的生命拟定了确切的价格。


教授:“人的生命是不是应该由价格来衡量”搞笑的是一个学生突然来了一句:“应该考虑通胀问题”全班同学大笑并鼓掌。“那价格是多少才是较为合适的呢?100万?200万?”不愧是哈佛学生:“只是在有些时候,人的生命是可以被估价的,但具体是多少我也不能妄下断言,估计是200万吧”全班爆笑。教授:“你是彻底的功利注意者?”学生:“对,可以这么说”在这个时候班上已经剩下极少部分人还坚持着边沁理论了。反对方代表:“在涉及人的生命安全上功利主义是狭隘的。”教授:“这么说,边沁理论是错的,你的理论是对的?'学生:“YES“。恰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清晰的得到了一个结论如下。


结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在涉及伦理问题上是没有发展空间的。人的生命不能被随性的估价。不论能够获取多大的收益,在人的生命局限下显得那样的不给力。功利主义,不晓得别人是个什么印象,在我看来无非就是利己主义。买了本《功利主义》,试图了解为什么如此浅薄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在西方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当然,每个人有自己的一套哲学,穆勒所言未必真正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可既然他是公认的集大成者,我们不妨来看看他怎么说。至于西方人是否真的信奉这一套,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不过结果是,我对功利主义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误解!!!


这本几十页的册子,名曰《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共分五章,分别是: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功利主义的含义
第三章 功利原理的终极约束力
第四章 功利原理的证明
第五章 功利与正义


正文之前还有译者徐大建教授写的序,对于帮助我们了解功利主义的发展历程大有裨益。自早期朴素的功利主义倾向和萌芽,经过阿瑞斯提普斯(Aristippus)、伊壁鸠鲁(Epicurus)、大卫·休谟(David Hume),直到边沁(Jeremy Bentham)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才将之系统化。近现代虽然受到很多伦理哲学家的批评,仍十分流行。

哲学里面有几个基本问题,包括真理的存在性等等。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行为对错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道德的基础和标准所在。穆勒为了作一次彻底的检视和批判,从功利(Utility)的定义开始,明确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幸福原理”(Maximum Happiness),重新探讨功利主义和它的约束力,以及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不过在论证中出现很大的缺陷,有一步证明跳跃太大;穆勒一面将边沁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分开来说,一面论证中却只轻轻一笔带过说: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


事实上,如果按照穆勒口中的功利主义标准来看,倒不失为共产主义的伦理基础。人人皆为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采取行动,而对那些造成危害的人给予惩罚,则世界大同不远矣。


以下是书中的精彩片段:

行为对错的检验,应当是查明行为对错的手段,而不是查明了行为对错之后的一个结果。

终极目的的问题是无法直接证明的。任何事物凡能被证明是善的,必定是因为我们能够说明,它可以用作一种手段,使人获得某种无需证明就被认可为善的事物。医术有助于健康,所以被证明是好东西;但我们如何能够证明,健康是好事呢?音乐特别能够带来快乐,所以是好东西;但我们又怎么能够证明,快乐是好事呢?因此,如果有人断言说,存在着一个全面的方案,它列出了所有本身为善的事物,而除此之外一切善的事物,则都不是作为目的的善而是作为手段的善存在的,那么,这个方案尽管可以被人接受也可以被人拒绝,却不是按通常的理解可以被证明的东西。

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它们在功利主义理论中 与在其他任何理论中一样为数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如果那个傻瓜或猪有不同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那个方面的问题。而相比较的另一方面即苏格拉底之类的人则对双方的问题都很了解。

人们丧失自己的高等追求就像丧失自己理智上的趣味一样,都是因为他们没有时间或机会来沉浸其中;而他们之所以沉迷于低级快乐,不是因为他们有意偏好这些快乐,而是因为唯有这些快乐才是他们能够得到或者能够 享受的东西。尽管在各个时代都有许多人试图兼顾两类不同的快乐而失败了,但我们可以问一下,在同样易受两类不同快乐的影响的人中间,其中是否真有人自觉而冷静地偏好过低级的快乐。

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我们完全可以怀疑,一个高尚的人是否因其高尚而永远比别人幸福,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个高尚的人必定会使别人更加幸福:而整个世界也会因此而大大得益。

根据上面所说明的“最大幸福原理”,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而其他一切值得欲求的事物(无论 我们是从我们自己的善出发还是从他人的善出发),则都与这个终极目的有关,并且是为了这个终极目的的。至于快乐质量的判定,以及有别于数量衡量的质量衡量 规则,则全靠那些经历丰富的人的偏好,加上他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察的习惯,此外,最好再辅以比较的方法。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这个终极目的既然是全部人类 行为的目的,就必然也是道德的标准,因此道德标准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些人类行为的规则和戒律:只要遵守这些行为规则,那么所有的人都有最大的可能过上以上所 描述的那种生活,不仅仅是人类,而且在事物的本性认可的范围内,有感觉的生物也都有最大的可能过上上述生活。

在这样不完善的世界上,能够自觉地过没有幸福的日子,才最有希望得到能够得到的幸福,尽管这样说似乎有点自相矛盾。因为,唯有这种自觉才能使人感到,无论多么恶劣的命运,都无力将自己击倒,从而使自己能够超然于人生命运之上。人一旦有了这种感受之后,就不会过分地焦虑生活中的灾祸,并且能够像罗马帝国最黑暗时期中的许多斯多葛派信徒一样,在宁静中培养出能让自己满足的源泉,既不关心这种宁静带来的满足会持续多久,也不关心这种满足会不可避免地终结。

功利主义的道德承认,人具有一种力量,能够为了他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功利主义的道德只是不承认,牺牲本身就是善事。它认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这儿所说的他人,既可以是全体人类,也可以是为人类集体利益所限定的个人。

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

伦理学的任务是要告诉我们,我们的义务是什么,检验它们的标准是什么;但没有一种伦理学体系要求我们,我们的全部行为都只有一个动机,即出于义务感;相反,我们的行为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出于其他动机,这些行为只要合乎行为规则,就并无不当之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几乎比所有其他的伦理学家都更加强调,动机虽然与行为者的品格有很大关系,却与行为的道德性无关,所以用这种特定的误解来作为反对功利主义的理由,对功利主义就更加不公平了。救人于溺水之中,总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无论救人的动机是出于义务还是希望为此得到报酬。背叛对自己很信任的朋友,总是道德上的犯罪行为,即便这样做是出于行为者对另一个朋友负有更大的义务。

根据功利主义伦理学,增加幸福就是美德的目的;任何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人)都只有在例外时,才有能力大规模地增加幸福,换言之,才有能力成为一个公众的施主;唯有在这样的时刻,才能要求他考虑公众的功利;而在任何其他的情况下,他必须加以考虑的只是私人的功利,只是少数几个人的利益或幸福。唯有其行为能够影响整个社会的那些人,才需要习惯性地关注如此宏大的对象。

正确的行为并不必然表示有德的品格,需要谴责的行为也常常来自值得赞扬的品质。当这类情形在特定的场合表现得很明显时,它虽然会改变功利主义者的评价,但改变的是对行为者的评价,而绝不是对行为的评价。

将最终目的地告知一个旅行者,并不是要禁止他在路上使用地标和路牌。说幸福是道德的终点和目的,也不意味着,不应铺设任何道路通往那个目的地,不应告诉前往那个目的地的人们要走这条路而不要走那条路。


我们应当记住,美德并非唯一一种原本是手段的东西,这种东西如果本来不是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就不会受到人的关注,但与它要达到的目的关联在一起之后,结果本身也成了被欲求的对象,而且被欲求的程度还极其强烈。例如,我们怎么看待对金钱的爱好呢?金钱原本决不比任何一堆闪亮的石子更值得欲求。它的价值仅仅在于它可以买到的各种东西;我们所欲求的是金钱之外的其他东西,而金钱不过是满足这些欲望的手段。可是,不仅爱好金钱是人类生活中最强大的动力之一,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欲求的是金钱本身。拥有金钱的欲望,常常要大于花费金钱的欲望,而且还在日益增大,同时对金钱之外的、为金钱所围绕的其他各种目的的欲望,反倒在减退。所以,可以不夸张地说,我们追求金钱并不是为了某个目的,而是因为把金钱当成了目的的一部分。金钱原本是达到幸福的一种手段,现在却自身成了个人的幸福观念的主要成分。关于人生的大部分宏大目标——例如权力或名声——也都可以这么说。

真正说来人们欲求的唯有幸福。人们无论欲求什么东西,如果不是把它当作达到自身之外的某个目的、从而最终达到幸福的手段,那么就是把它自身当作了幸福的一部分,而且除非它已成了幸福的一部分,否则就不会因为自身而被人欲求。那些为了美德本身而欲求美德的人,或者是因为,对美德的感受便是一种快乐,或者是因为,对没有美德的感受则是一种痛苦,或者是因为两者兼而有之。

正义这个观念含有两种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第一个要素必定被认为是全人类共有的,而且必定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另一个要素(情感)则是一种欲望,想要违反行为规则的人受到惩罚。此外,正义的观念还含有一种想法,即认为某个确定的人因他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用适合于这种情况的表达式来说)他的权利因而受到侵害。而在我看来,正义的情感原本是一种动物性的报复欲望,因一个人本人或他所同情的对象受到伤害或损害而欲求反击或报复,但后来由于人的博大的同情能力和明智的自我利益概念的作用,这种报复的欲望把自己的同情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人。

正义是某些道德要求的名称,从整体上说,这些道德要求在社会功利的范围内比其他任何道德要求的地位都高,因此也比其他道德要求具有更加重大的义务性;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有某个其他的社会义务非常重要,以致可以否决任何一个一般的正义准则。例如,为了救一个人的性命,偷窃和抢劫必需的食物和药品、或者劫持唯一能救命的医生并强迫他进行救治,也许不仅是可以允许的,甚至还是一种义务。

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这始终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正义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从而使正义有别于利益。


转自喵群自由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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