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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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2-07-03 19:45   被转藏 : 1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15世纪初,古代哈萨克人主要分布在四个汗国之内,即阿布尔海尔汗国、诺尕汗国、西伯利亚汗国以及从察哈尔汗国分离出来的蒙兀斯坦汗国。当时,哈萨克各部落分布范围很广,而且每一个部落都很分散,并不都聚居在一个地方。明景泰七年(1456年),已经灭亡的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领哈萨克各部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建立哈萨克汗国。哈萨克汗国是由术赤系的苏丹克烈汗与贾尼别克汗创立。又可叫巴兰杜黑汗国,因为是在克烈之子巴兰杜黑时代正式称汗。他们俩因为与阿布海儿汗争夺汗位失败,在1456年脱离乌兹别克汗国,向蒙兀儿斯坦与楚河,塔拉斯迁徙,东察合台汗国的也先不花二世与羽奴思把蒙兀儿斯坦的一地方库齐巴什划出,供他们居住。1465-1466年大批游牧民族脱离阿布海儿,他在这年战死。他的土地由哈萨克汗国接收。成立了一个纯游牧国家。他们在1470年正式立国。 他们占有极大领土,他们居住地区名为钦察草原,分大玉兹(突厥语一百,阿拉伯语方面)、中玉兹、小玉兹。又称大帐、中帐、小帐。中帐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小帐在乌拉尔河至里海,大帐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小帐也吸收不少诺盖人。东至额尔齐斯河、北至伊施姆河、图尔盖州、鄂木斯克,西至里海,南及楚河。巴兰杜黑汗时代军力50000人,哈斯木汗时代人口百多万,兵力三十万。贾尼别克汗死后,哈斯木苏丹(1511-1523)即位,他放逐了巴兰杜黑,后称汗。国势大盛,差点占领塔什干,他打退了昔班尼的进攻。他也在楚河附近接待了叶尔羌汗国的赛德汗。他的冬牧地在哈拉塔尔河谷。这时期也是哈萨克汗国大举扩张的时期。他死后哈萨克汗国分裂,直到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势力复与1568年哈克.纳札尔汗时代,在恩巴河滨打败诺盖人,势力延至阿斯特拉罕。后汗国衰弱,直到额什木汗时代再起,后再衰退,而且受准噶尔攻击,直到头克汗才恢复力量,在1723年,准噶尔人大举入侵,哈萨克历史称此五年为大灾难年代。1757年,清廷平定准噶尔后,中玉兹汗阿布赉求贡。清朝批准他们进入准噶尔留下的空地游牧。 18世纪,俄罗斯人在西伯利亚南下,先并吞小玉兹。在1818年,并吞中玉兹。1822年大玉兹并入俄国,归草原总督区管理,哈萨克汗国1847年正式亡国,共存在了377年。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剌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徙,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中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人类历史上消失至2千年之久的“哈萨克”名字。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1628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当时在西域占统治地位的准噶尔蒙古在向南疆、青海扩展的同时,向西发动对哈萨克人的进攻,征服阿拉套山和托克马克地区的两个哈萨克部落。18世纪20年代,准嘎尔统治者率军进入锡尔河流域,攻占哈萨克汗国首府及其所属城市,烧杀掳掠,使哈萨克人民遭受深重的灾难,迫使他们离开原牧地,四处逃散。18世纪50年代,清朝统一准嘎尔部,解除哈萨克人来自准噶尔的威胁。哈萨克大、中玉兹先后归顺清延,并献马进表,表示“永为中国臣仆”。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小玉兹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前往北京表示归顺。部分哈萨克牧民在平定准嘎尔后,陆续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等地放牧。哈萨克族被誉为“没有乞丐的民族”这与它的习俗有关。长期的草原生活,牧民们为了生存,与野兽搏斗,与大自然搏斗,形成了互助的风俗。如谁家遭到风雪灾害,人有病,牲畜有了损失,附近的牧民都回送穿、送钱、送牲畜等。被援助者若不接受帮助,便被视为是破坏礼俗的人。同样,不帮助别人的人,也就失掉了被人帮助的权利。另外,哈萨克族流行着一种馈赠制,凡一同放牧、帐篷搭在一起的牧民,第一次做出的食品要互相馈赠,请发家分享;新邻居首次相见,每家要送他一壶茶,一个馕,以示欢迎,这就是他们的礼俗,叫做“伊肉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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