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分红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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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2-07-28 15:41   被转藏 : 2   

 顾叶萍/文
      企业法人A是有限合伙企业B的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B收到所投资的企业法人C的分红款后,直接将分红款按合伙协议的认购比例分配给了A。A取得的该笔分红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知,权益性免税收入限于直接投资主体。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两种观点
      依现行法之规定,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从而法人企业从其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法人企业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法人企业应将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之内涵,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不视作合伙企业的收入,而直接作为投资者的收入,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该收入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从而符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企业法人的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法人无须就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地方政策探析
     《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该政策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收益纳入了免税收入的范畴。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该提示第二条为: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律师风险提示
      企业法人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收益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这一问题虽然存在争议,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等通知所传达之精神,对免税收入之认定将严格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免税条件的规定,深圳税务局的政策变化直观地将这一趋势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执行不一,企业法人在作出相应决策前应将此充分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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