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我公司买汤圆发放给员工,如何做账?注意3个涉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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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0-06-29 23:17   被转藏 : 1   

今天就是元宵节了,昨晚老师后台收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订制了100箱汤圆,发放职工,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4800元,如何做账?

关于元宵节福利的做账,我们来举个列子:

01

会计分录怎么做?

1.发放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元

    贷:银行存款             34800元

2.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8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元

02

这些涉税点要小心!

1.作为福利费的汤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若公司是将自产的汤圆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公司是将外购的汤圆用于员工福利,则这部分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发放职工的汤圆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期工资代扣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以企业发放汤圆属于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公允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是有标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购入汤圆的费用是记做企业员工的福利费,如果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过部分的金额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0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0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0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03

企业福利费缴不缴个税,这三点!!

1.区分办公经营需要、劳保性质还是福利性质

比如: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会计事务所,给每个员工发的计算器等、建筑企业给工地上发到防暑降温用品等都不需要缴纳个税。

2.福利费能否合理按人“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和单位组织企业雇员旅游活动,免收旅游费,每一个人花了多少钱很清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组织年会聚餐(除自助餐以外),不知道每个员工吃了“多少”,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殊福利费免个税

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个税,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04

元宵节涉税问题

问题一:企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元宵等实物是否涉及个税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企业向员工发放外购的超市购物卡用于员工自行采购元宵等节日用品,企业能否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三:元宵生产企业将自产元宵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题四: 公司将外购的元宵用于集体福利,那么,购买元宵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问题五:企业将外购元宵发放给员工作为节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取得的元宵属于实物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送顾客一份元宵礼盒,对于企业赠送给顾客的元宵礼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送顾客元宵礼盒,对于企业赠送给顾客的元宵礼盒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七:元宵节期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元宵礼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元宵节期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元宵礼盒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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