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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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解读

内容摘要:《乡土中国》是费孝通的代表作之一,通过对《乡土中国》的写作背景目的,特点,内容,意义的解读,让我们更能加深的对它的理解

关键词:乡土社会格局

报告主线:通过《乡土中国》的内容,了解自己社会本身的特殊性,本民族文化传统,本国国情。

正文结构:

一、作者简介:

二、《乡土中国》的写作背景和主要目的:

1、写作背景

2、主要目的

三、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乡土社会

(二)乡土社会的特点

1、等级性:差序格局

2、血缘性:乡土社会以血缘为基础构造

3、严格性:男女有别、

(三)乡土社会的内容

1、乡土地缘

2、家族本位

3、乡土秩序的维持

4、私人道德的维系

(四)乡土社会对法律运转的意义

四、《乡土中国》对现代社会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影响

引言:大家都读过费孝通的这部著作了,通过阅读让我们了解了乡土社会,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作者本人。

一、作者简介:

1、费孝通(1910~2005年)1910年11月2日,费孝通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县县城(旧属苏州府,今为松陵镇)的富家桥弄。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江苏吴江人。1936年夏,费孝通去英国留学,1938年获伦敦大学研究院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的中文名《江村经济》,此书流传颇广,曾被国外许多大学的社会人类学系列为学生必读参考书之一。1938年回国后费孝通继续在内地农村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农村、工厂、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区。出版了调查报告《禄村农田》。1944年费孝通访美国归来后不久,参加中国民主同盟,投身爱国民主运动,曾任清华大学教授,著作有《生育制度》、《乡土中国》及译文《文化论》、《人文类型》、《工业文明的社会问题》等。

四、写作背景和主要目的:

3、写作背景:《乡土中国》这本书是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后期,根据他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内容整理结集而成的,全书主体共十四篇文章站在上个世纪四年年代,了解了那时的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中国。一个以农业这种生产方式为基础而产生的聚居,由于聚居,便会有群体间“熟习”的关系;这种“熟习”再联结血缘与地缘等因素,乡土社会的结构才会是“差序格局”;因为“熟习”和“差序格局”,所以维持乡土社会结构的就必然是“礼治秩序”;乡土社会的本色——经验性社会有决定乡土社会的变迁是很缓慢的。。

4、主要目的

《乡土中国》成书缘由正如费孝通先生在《重刊序言》中所说,他是想借“乡村社会学”这个讲台来追究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

五、具体内容:

(五)什么是乡土社会

乡土社会是在自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以家族为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社会大结构。

(结合特定的领域,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文化或特定的民族)

从基层上看,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而土头土脑的乡下人是中国社会的基层。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手段。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珍贵。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是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在数量上占着最高地位的人,无疑是土地。

作者首先是从中国社会的基层入手,一语道破中国乡土社会的乡土性,所谓乡土就是指进行小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村,那里居住着中国绝大多数农民,他们黏着土地,与土地相依为命,在辛勤劳作的耕耘下,靠大自然的风调雨顺来获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古谚语“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典型的描述了乡土社会对大自然和客观环境的依赖。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有几点,无论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

(六)乡土社会的特点

4、等级性:差序格局

作者通过比较中国社会和西洋社会,认为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就好像捆柴一样,而中国的社会格局犹如石头丢进水面泛起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是一个差序格局。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个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即每个人的网络,都有个自己在作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一样,网络的范围,依中心势力的大小而定,具有伸缩性。

2、血缘性:乡土社会以血缘为基础构造

在缺乏变动的文化里,长幼之间发生了社会的差次,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这是血缘社会的的基础。血缘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决定。血缘严格的说只指由生育所发生的亲子关系。

大体上说来,血缘社会是稳定的,缺乏变动。变动大的社会。也就不易成为血缘社会。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血缘是稳定的力量。

5、严格性:男女有别

氏族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是一个事业社群,凡是做事业的社群,纪律必须维持的,纪律排斥了私情。这是中国传统感情定向的基本问题了。感情从心里方面说是一种体内的行为,导致外表的行为。“男女有别’是认定男女间不必求同,在生活上加以隔离。这隔离非但是有形的,所谓男女授受不亲,而且还是在心里上的,男女只在行为上按着一定的规则经营分工合作经济和生育的事业,他们不向对方希望心里上的契洽。社会秩序范围着个性,为了秩序的维持,一切足以引起破坏秩序的要素都被遏制着。男女间的鸿沟从此筑下。乡土社会是个男女有别的社会。

(三)乡土社会的内容

1、乡土地缘

在人口不流动的社会中,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动的,家族这个社群包含着地域的含义。儿谣里“摇摇摇,摇到外婆家”,在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外婆家”充满着地域意义。血缘和地缘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但是人毕竟不是动物,还是要流动的,乡土中国中无法避免的是“细胞分裂”的过程,一个人口在繁殖中的血缘社群,繁殖到一定程度,他们不能在一定地域上集聚了,那是因为社群需要的土地面积,因人口繁殖,也得不断扩大,扩大到一个程度,住的地和工作的地距离太远,阻碍着效率时,这个社群就不能不在区位上分裂。这是以土地可以无限扩张时说的,事实是,每个家族可以向外开垦的机会很有限,人口繁殖所引起的常是向内的精耕,精耕受着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限制,逼着社群分裂。分出来的部分另外到别的地方去耕地。

如果分出去的细胞能在荒地上开垦,另外繁殖成个村落,他和原来的乡村还保持着血缘的联系,甚至勇原来的地名来称这新地方,那是说否定了空间的分离。

很多离开老家漂流到别的地方去的并不能象种子落入土地中一般长成新村落,他们只能在其他已经形成的社区中设法插进去,如果这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能结成一个地方社群他们之间的联系可以是纯粹的地缘,而不是血缘了。这样血缘和地缘才能分离。

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都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做的约定。

在订立契约时,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在契约进行中,一方面,有信用,一方面有法律,法律需要一个同意的权力去支持。契约的完成是权利义务的清算,须要紧密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

2、家族本位

家族在结构上包括家庭,最小的家族可以等于家庭。因为亲属的结构大的基础是亲子关系(亲子指结构,是双系的兼职父母双方,子女限于配偶所生的孩子)父母子的三角。家族是从家庭的基础上推出来的。形态上的差异,也引起性质的差异,家族虽则包括生育功能,但不限于生育的功能。依人类学上的说法,氏族是一个事业组织,再扩大就可以成一个部落。氏族和部落赋予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我们的家也正是这样。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织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

家必须是绵续的,不因个人的死亡而结束,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氏族本是长期的,和我们的家一般。我称我们这种社群作小家族,也表示这种长期性在内,和家庭的临时性相对照。

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靠事业的大小而决定的,如果事业小,夫妇俩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的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俩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父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这说明了我们乡土社会中家的大小变异更甚。

我们的家既是个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是纵的,不是横的。夫妇成了配轴,配轴和主轴一样并不是临时性的,但是这两轴却都被事业的需要而排斥了普通感情,我所谓普通感情的感情是和纪律相对照的,一切事业都不能脱离效率的考虑。求效率就是讲纪律,纪律排斥私情的宽容。在中国的家庭里有家法,在夫妇之间的相敬,女子有着三从四德标准,亲子间讲究负责和服从,这些都是社群的特色。

5、乡土秩序的维持——礼治秩序

乡土中国既不是靠统治者的恣意来统治的人治社会,也不是像西洋通过普遍的的法律来维系社会的法治社会,中国是一个靠传统礼俗来维系其基本秩序的“礼俗秩序”。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是很对称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治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所谓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人和法这俩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的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行为规范的母的是在配合人们得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是在满足社会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们要满足需要必须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术向环境获取资源。

文化本来就是传统,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的。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要事事费心思,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一一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

如果我们对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加推究,只按着规定的方法做,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仪式”了。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于礼是主动的。礼是可是为人所好的,所谓“富于好礼”。

礼治从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不正确,只是主动的服从于成规罢了。礼治可能必须可以有效的应付生活问题威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他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是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6、私人道德的维系

道德观念是在社会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它包括着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它的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依着该社会的格局而决定的。从社会观点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

在团体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团体是个超于个人的“实在”,不是有形的东西。我们不能具体的拿出一个有形体的东西来说这是团体。它是一束人和人的关系,是一个控制各个人行为的力量,是一种组成分子生活所依赖的对象,是先于人和人而又不能脱离个人的共同意志。。。。。。这种“实在”只能用有形的东西去象征他、表示他。在“团体格局”的社会中才发生笼罩万有的神的概念。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就象征在神对于信徒的关系中,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是个全能的保护者。

神对每个个人是公道的,是一视同仁的,是爱的。人对人得相互尊重权利,团体对个人也必须保障这些个人的的权利,防止团体代理人滥用权力,于是发生了宪法。国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务,但是国家也得保证不侵害人民的权利,在公道和爱护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团体格局中道德体系与差序格局中的道德体系,从他们的的差别上看去,有地方是刚刚相反的。在以自己作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复礼,壹是皆以修生为本——这是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来维持着。

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有不少痛骂贪污的人,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为讳隐。更甚者,他还可以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同时骂别人贪污。等到自己贪污时,还可以“能干”两个字来自解。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的是矛盾;因为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四)乡土社会对法律运转的意义

在都市社会中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见可耻的事情,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就是个道德问题,不是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秩序的理想化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有要求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的不够。

现在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力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爱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的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循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互相的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个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在这种情形下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的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民间,也因之使现代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法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上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从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是并不能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们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说,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

四、《乡土中国》对现代社会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影响

法律来源于社会,并和文化和其他规范一起塑造社会,正如古罗马法谚所说:有社会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我们法律人学习法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回到社会中参与司法,立法,行政,法律顾问和从事法律教育工作,为社会谋福利。为民众实现更多的正义,但是一个不了解自己社会本身的特殊性,本民族文化传统,本国国情的人就不会胜任法律工作,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每一个法律人“都是社会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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