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些项目可以办理简易征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简易征收是个啥?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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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23-01-07 07:52   被转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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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正文前,先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A公司为砂石加工的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该公司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016年该公司向重庆XX公司销售粉煤灰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计税合计26万元。

该企业有啥问题?

该纳税人问题出在销售粉煤灰使用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计征。这是为什么呢?该纳税人进行简易征收备案的申请范围是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而且必须是自产自用,经核实,该企业销售的粉煤灰不属于自产自销货物,不能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征,需按照适用税率计征。

案例二

重庆市XX水库管理处,主要从事发电、供电、灌溉、防洪、供水,兼营管道安装服务。2006年2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进行简易征收备案。2016年5月1日至今,该纳税人共开具发票:电力2847.5万元、自来水193.4万元、安装服务费528.5万元、房屋租赁34.6万元。税率均为3%。

该企业有啥问题?

该纳税人问题出在一是企业未进行自来水简易征收备案就直接采用简易征收,不符合程序要求;二是经核实,该企业提供的管道安装服务系自行安装,不属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三是房屋租赁适用征收率错误,应按照房屋租赁的适用税率进行征收,若符合条件可5%的征收率进行计算。

讲到这!小伙伴们是不是很蒙!啥是简易征收呢?别担心,小编普及下知识。


简易计征收是个啥?

简单来讲,简易征收就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针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采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如何办理简易征收?

按照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需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的资料。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

特别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征收项目有哪些(部分列举)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当然还有其他文件,有兴趣的纳税人可查看文件进行了解。

企业既有简易征收项目,又有非简易征收项目,该如何缴税呢?

简易征收与非简易征收需分别独立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率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种:

一、按照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财税〔2016〕36号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47号 )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二、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12、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36号 附件2)

1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

27、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8、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3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3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3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3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6、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来源:综合重庆万州国税、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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