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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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06-16 15:17:04) 来源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省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 省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省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

    2.3 专家委员会

    省畜牧局负责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

    2.4 应急处置机构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省畜牧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检验检疫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2.5 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参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省畜牧局负责全省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畜牧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局。省畜牧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农业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农业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各级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2.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厅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5.2.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椐市政府的决定,启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5.2.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兽医、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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