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和谐劳动关系缔造者——劳动关系协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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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9-11-09 14:16   被转藏 : 1   

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工作要求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复合型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对劳动关系的整体持久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管理的专业人员。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一级),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认证考试。


职业特性——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职业发展——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认证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培训认证——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添翼学院举办2017上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


课程内容包括以下六大职业功能模块: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二)劳动合同管理;(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培训优势:

经培训且考试合格者,核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技能入户:根据穗府〔2014〕10号文,“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技能入户的首选证书。

培训补贴:根据粤财社〔2014〕128号文,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发放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1000元/人,师级和高师1200元/人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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