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的个税法下,劳务报酬是作为单独的一项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在新的个税法下,是采取的“先分后合”的形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下面具体说说。 1. 劳务报酬的计税步骤: (1) 预扣预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应纳税所得=收入-费用 如果收入不超过4000,费用为800元。 如果收入高于4000,费用按20%计算。 比如:老王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月,在B公司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月。那么在进行预扣预缴时,在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10000*80%来计算的,即8000元。 (2)预扣预缴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劳务报酬累进税率表。 接上例: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所得税时,按照8000*20%*12=19200元。 (2) 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但此时适用的是综合所得的累进税率表。 接上例:假设老王全年汇算清缴情况如下: 那计算下来,老王要申请退税19200-1080=18120元。 2. 劳务报酬的两点思考: (1) 相对于过去的单独计算个税,新个税法下如果按照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并有各项扣除,那么劳务报酬的总体税率是降低的。 (2) 汇算清缴是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但目前由于劳务报酬预扣的时候税率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可能最后申请退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具体情况如何,还要拭目以待。 以上是财会小童的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
新个税法下的劳务报酬该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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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9-11-08 18:44 被转藏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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