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制度“自运行”,需要弄清这三点!

韵竹

收藏于 : 2019-11-04 21:16   被转藏 : 1   

摘要:制度目标的自动达成,是需要动力的,动力不是靠口号激发的,而是来自于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及其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从而牵引着制度在演进中自动趋向均衡状态,亦即给定的制度目标。

同样,要想制定出自运行的制度,也得到更深层次的利益层面上去探究其中的奥秘,即要弄清楚:博弈各方都是谁?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什么?如何将他们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制度的目标?

关键词:制度主体;自运行机制;

1、谁来参加游戏?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同样,谁会赞成?谁会反对?这个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首要问题。

真正推动制度落地并发挥作用的,是与制度相关的各色人群,或者说,是制度的“有关各方”基于各自的利益追求,在制度给定的框架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最终使得遵守或者执行制度成为“有关各方”的理性选择。

为此,我们需要弄清楚:

制度的“有关各方”到底都是哪些方?在制度的制订和运行过程中,各自充当着什么角色?

先来看制度制订涉及到的“有关各方”都有谁。

制度制订时所涉及到的“有关各方”包括:制订者、监督者、执行者、被执行者、被影响者。

制度的被执行者和被影响者是有区别的。例如“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的规定,无论普通员工还是高级经理,只要损坏公司财物,就会成为被执行者,而其家庭成员,则会成为被影响者。被执行者和被影响者,对于制度的实施和推行都会产生“反作用”,但“反作用”的方式、途径和力度是不同的,需要区别对待。

再来看制度运行涉及到的“有关各方”都有谁。制订出来的制度一旦投入实际运行,成为“活的游戏规则”,制度的监督者、执行者、被执行者即是这场游戏的直接参与方,被影响者是间接参与方,各方闪亮登场,开始上演一幕幕精彩纷呈的博弈对局。

而制度制订者往往功成身退、退隐山林,从运行着的“活的制度”中暂时消失了,虽然他还不能置身事外,还要根据制度运行中的反馈意见对制度本身进行改进、优化或重构。因此,制度运行时涉及到的“有关各方”不包括制度的制订者,而只包括:监督者、执行者、被执行者、被影响者。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制度设计中,将与制度有关的人进行分类,并藉此研判不同的群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所设定的制度目标可能采取的立场和态度——支持还是反对?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是制订“自运行”制度的基本前提,只有搞清楚“动力之源”与“阻力之源”,才能让制度“动起来”,成为“活的游戏规则”。

找出制度的“有关各方”,确定制度的“游戏玩家”,这一切都是给设计“游戏规则”做准备,是制订“自运行制度”的第一步工作。

2、制度主体定位

选择并确定制度主体,只是制订“自运行”制度的前奏,但主体选对了,个中关系就看的更清楚,制度的制订也会变得容易。

主体明确、责任清晰,那么公司内部敷衍推诿的现象就会基本得到杜绝。

3、如何参加游戏?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是追求利益的,有利益追求,才有社会的发展与繁荣。

而利益追求,实际上追求的不是既有利益,而是既有利益增减变化。换言之,比现有利益更重要的,是利益变化趋势,是利益预期。人们可以忍受不公平的现实,却无法承受没有希望的未来。

是以在商品社会中,所有的利益追求,都可以直接地、直观地划分为货币追求和非货币追求,而精神追求、情感追求等非货币追求的实现,往往还要依托货币作为媒介和过渡。这就必然使得:在商品社会中,人们或心甘情愿,或迫于无奈,蒙上眼睛围着“金钱磨盘”转圈圈,利益追求在某种程度上,也就等同于货币追求、金钱追求。

制度的各个相关方,既有自身利益,也有自身利益追求,面对所设定的制度目标,为什么支持或反对?毫无疑问,都是从自身利益或自身利益预期出发的。人们支不支持新的制度,不在于新的制度多么伟大、神圣、正义,而在于背后的利益。

所以,制度能否“自运行”,秘密都藏在背后的利益层面上。具体来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符合各方共有利益的制度

制度的设定是为了维护各相关方现有的共同利益,所有人都会从中受益,没有人因此受损,这样的制度自然容易得到各方的认同,并会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执行。

现实中,虽然制度的各相关方,所持立场不同,利益追求各异,有些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但根据唯物辩证法,对立离不开统一,即便是对立的双方,也仍然处在同一个组织中,也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而且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也必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作为条件,这种利益交织形成的交集,便是设计和构造“自运行制度”的立足点。

第二种情况,包络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

制度的出台,只会帮助各相关方或快或慢、或直接或迂回地实现各自的利益预期,不会阻碍任何一方的利益目标达成,这样的制度,也可以获得自动运行。

制度的各相关方,利益诉求既有一致的部分,譬如“把饼做大”,也有利益诉求不一致的部分,譬如“分饼多些”。

制度制订时,如果能以利益的共同诉求为主线,尽可能地将利益的不同诉求涵盖在内、包络其中,从而使各个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在制度中都能够得到体现,求仁得仁,求利得利,各得其所,制度目标也有可能自动实现,这种利益诉求的“包络”,便是设计和构造“自运行制度”的出发点。

第三种情况,合成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

如果一项制度的施行,部分相关方将从中获益,部分将因此受损,部分不受影响,自然就会形成赞成、反对、旁观和另有他图四派,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相左,无法“包络”甚至截然对立,这种情形又该怎么办?物理学中“力的矢量合成”启示我们,如果各相关方利益诉求汇成的“合力”是指向制度目标的,即使各方利益追求相悖,制度目标也可以自动达成。

需要说明的是,各方利益诉求所合成的,其实不是“力”,而是“动量”——利益追求动量(也叫利益势),包括利益追求动力以及为利益追求动力提供物质支撑的各种资源数量,即:

利益追求动量=利益追求动力×可运用资源数量。

利益追求动力反映的是当事人追求预期利益的积极性大小。不是所有的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只是一种极端情况,即以物质财富而言,有人急欲富甲天下,有人只想小富即安,还有人淡泊名利、安贫乐道,不同的人或群体,利益目标有高有低,实现利益目标的计划时间有长有短,利益追求是有差异的。如何衡量这种差异呢?这就需要引入一个衡量指标:

利益追求动力=(预期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实现时间

利益追求动力说明了一段时期内,一个人或群体追求利益的动力大小。预期利益越高,动力越大,现有利益越多,积极性反而减弱,这也解释了:

纯粹物质激励下,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随着可预期激励加大而提升,但高收入蓄积的结果,反过来又会降低工作积极性,这是一个让许多企业为之头痛却又无可奈何的“激励悖论”。

通俗地理解,利益追求动力可被看做是一种“意志”,但现实中,光有“意志”不行,励志励上天,终是肥皂泡,还得要有“实力”,而用来为利益追求动力提供物质支撑的各种资源数量即是“实力”。

事物的发展结果,即各方的利益追求相互冲突、相互碰撞的结果,既不完全取决于各方的“意志”,也不完全取决于各方的“实力”,而是取决于各方的“意志×实力”,即利益势。

制度各相关方参与游戏的依据,便是利益追求动量(利益势)。如果制度目标的设定是以“利益势最大”为导向的,借风使船,借助各方意志和力量的推动,执行起来自然就会很容易。这种“利益追求动量平行四边形对角线”,便是设计和构造“自运行制度”的落脚点。

以上这三种情况,只是分别为设计和构造“自运行”制度提供了立足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实践当中,要想让“自运行”制度从可能变成现实,还须面对非常复杂的现实。

作者:戴天宇,北大汇丰商学院教授、中国企业管理制度设计学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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