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情况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有较多的行政法规范,但并非违反所有行政法规范均导致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一下三种情况的合同无效,本文分别予以说明: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这一条中的承包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故《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相关建筑项目将使得建筑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该种情况签订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这种情况包括无资质的施工人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人于与有资质施工企业在名义上的联营等形式。这些情况同样严重违背了《建筑法》对于施工企业资质的要求,因此所签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该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因此,这种情况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自然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当然,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也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素材来源北京巿东友律师事务所 |
【无效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满足如下3点,视为无效!
犀牛望月
收藏于 : 2019-06-22 07:38 被转藏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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