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牌匾广告不规范用字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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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9-04-04 13:30   被转藏 : 1   

利用门头牌匾做广告宣传是经营者常用的宣传方式之一,一些经营者为了提高门店的吸引力,常常利用繁体字、英文字母、数字或者谐音字,千方百计在门头牌匾上做文章。这种不规范用字存在着种种弊端,亟待有关部门规范。

一、门头牌匾广告不规范用字的表现形式

笔者经长时间调查,对门头牌匾广告不规范用字的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使用谐音字。如服装店的牌匾上标注“衣衣不舍”、“衣见钟情”、“衣往情深”、“衣心衣意”等,其中的“衣”与“依”或“一”谐音;布匹门店的牌匾标注“布布为赢”、“一布到位”等,其中的“布”与“步”、“赢”与“营”谐音;饰品门店的牌匾标注“饰情画意”、“女人饰界”等,其中的“饰”与“诗”、“世”谐音;饮食服务场所牌匾标注“食全食美”、“美食美刻”等,其中的“食”与“十”、“时”,“美”与“每”谐音。

(二)使用繁体字、简体字或异体字。如“黄鶴楼大酒店”、“韓影館”、“大胖饭館”,其中的“鶴”、“韓”、“館”属于繁体字;“仃车场”、“化工产品经营卩”,其中的“仃”、“卩”属于已被废止的简体字;“西城賔舘”、“灯具縂滙”,其中的“賔舘”、“縂”属于异体字,“滙”是繁体字。

(三)使用错别字。如 “日杂另售”、“鸡旦饼”等,其中的“另”、“旦”属于错别字。

(四)使用英文字母、数字。如某服装门店牌匾的显著位置上写着“adj.”(并在下面以较小的字体标注“形容词”),酒店的牌匾标注“888大酒店”或“666美食城”等。

二、不规范用字的社会危害

一些经营者在门头牌匾的用字以独特的方式出奇出新,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的目的,但是这种做法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损害规范用字的正常秩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特殊情形除外,如文物古迹和部分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于题匾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简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错别字,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等。经营者在其门头牌匾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字体,损害了我国规范用字的正常秩序。

(二)影响城市形象。沿街悬挂的门头牌匾广告是城市文化的表现方式之一。一个城市的门头牌匾使用繁体字、谐音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的字体,会给人留下城市品位不高、管理不规范的印象,有损城市形象。

(三)误导青少年识字。青少年正处于学习字词的最佳时期,且辨别字词正确与否的能力较弱。门头牌匾广告上的不规范用字,极易误导青少年,将错别字或谐音字认为是正确的用字,或者明知是不正确的用字,因为耳濡目染形成了思维定式而将其认为是正确的用字。

三、治理不规范用字的对策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和新事物不断涌现,不规范用字现象也日渐突出,其本身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弊端,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加以彻底治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门头牌匾广告用字。

(一)大力宣传。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人们了解法律法规关于牌匾用字的规定,知道牌匾中哪些字体可以用,哪些字体不可以用以及不规范用字应当受到哪些行政处罚,进而提高经营者规范用字的自律意识。

(二)积极指导。工商部门对前来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巡查中发现新装修准备开业的企业、商户,要针对牌匾广告用字情况进行指导,提前告知牌匾用字的禁用情形,以便将不规范用字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监管。工商部门在做好牌匾广告规范用字宣传和指导的同时,还需加强监督管理。对不规范用字的企业、商户,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四)追究责任。牌匾广告不规范用字就在大街小巷的显眼位置,不像其他违法行为不易发现,这种情形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在规范牌匾广告用字方面,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凡因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致使辖区内不规范用字得不到治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焦亚军 段献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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