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20年将是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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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9-03-12 10:39   被转藏 : 1   




 

               张念瑜

 

【提要】当今世界,跨国公司主导着全球经济,强力推进经济全球化发展。虽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但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发展方向谁也不可撼动。

目前跨国公司外国直接投资(FDI)多采取并购方式,而并购具有显著的周期性;绿地投资一直保持平衡增长;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全球一体化发展战略,并在全球范围布局内部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是有促进作用的,其消极影响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减少到最低。

未来20年将是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期,我国应做好战略管理,按照国际化的要求加强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在促进跨国公司发展的同时要防止产业空洞化。

 

 

 

200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了全球化的四个基本方面,即:贸易、投资、人口的迁徙与流动以及知识的传播。此外,全球变暖、跨国界的水与空气污染和海洋过度捕捞等环境挑战都与全球化有关[1]。而跨国公司与全球化的四个方面都有密切关系,或者说,跨国公司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主体。根据联合国有关方面的统计,跨国公司组织的生产总值和总产量占全球的40%,承担着全球80%左右的国际贸易,控制了全球的80%左右的专利权、80%的世界工业研究、90%的专有生产技术,全球技术转移的70%、发展中国家贸易的90%、外国直接投资(FDI)都是由跨国公司完成的。因此,不了解跨国公司的发展情况,很难了解经济全球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跨国公司的发展情况。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发展

 

(一)跨国公司一词的由来

1960年,西方发明了“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MNC”)一词,译成中文为多国公司。MNC也被称之为全球企业(Christos,Sugden ,2000),是公司组织,至少在两个国家有工厂,直接投资东道国工厂进行股权和管理控制,以避免一些交易费用。多国公司也被称之为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MNE)。多国企业的典型例子是苹果公司和耐克公司。

同时,跨国企业(transnationalenterprise,TNE),或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不同于传统的多国公司或多国企业。跨国企业在许多国家开展业务以维持高水平的本地响应。跨国公司的典型例子是雀巢公司。它雇用来自许多国家的高级管理人员,试图从全球角度而不是从一个中央总部做决策(John,2009)。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其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但其注册办事处和主要执行机构总部却设在英国伦敦。这类公司称之为国际化公司(an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无国籍公司(stateless corporation)(Voorhees, Seim, Coppett,1992)。

19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了由知名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于1974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目前,通用MNE,MNC。多国企业(MNE)是国际经济学家使用的术语,其中“企业”(enterprise)是一般性称谓,而“公司”(corporation)限定性较强,往往由法律来定义。但是,通常将多国公司(MNC)和跨国公司(MNE)统称为跨国企业。

 

(二)跨国公司的定义

关于跨国企业或跨国公司的定义众说纷纭。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定义是:“跨国公司就是在它们的基地所在国家之外,拥有或控制生产或服务设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并不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私营公司,他们也可能是合作社或国有的实体。”[2]。1983年,联合国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定义:“本守则中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在两国或更多国家之间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实体,不论此等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该企业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进行营运,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决策中心使企业内部协商一致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得以实现;该企业中各个实体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从而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实体得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行有效的影响,特别是与别的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1993年,联合国贸易发会将营业额在10亿美元以上称为跨国公司。为此,我们用多个指标来定义跨国企业:

第一,结构标准。跨国公司至少符合以下一个条件,即:(1)在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2)公司的所有权为两个以上国籍的人所拥有;(3)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4)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全球性地区和全球性产品为基础。

第二,业绩标准。它是指跨国公司在国外的产值、销售额、利润、资产额、雇员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有的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外国经营活动的比重(财产、雇员人数或收益)必须达到25%以上;跨国公司母公司拥有国外企业的股权通常至少在25%以上(胡德,斯蒂芬,p.3)。

第三,行为标准。它是指跨国公司具有全球战略目标和动机,以全球范围内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平等地对待全球各地的商业机会和分支机构等。

 

 

(三)跨国公司的发展

17世纪,西欧新兴的民族国家为了处理在殖民地地区的一些事务而成立所谓的东印度公司。如英国(1600年)、荷兰(1602年)、丹麦(1616年)、葡萄牙(1628年)、法国(1664年)和瑞典(1731年)都分别设立了所谓“东印度公司”。这些所谓的东印度公司是跨国公司的雏形。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们将其分为四阶段,即:1960年代以前为美国跨国公司发展期;(1960-1970年代为西欧跨国公司发展期;1970-1980年代为日本跨国公司发展期;1990年代以后为跨国公司全方位发展阶段(参见图1-1)。 


图1-1 1990-2016年全球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数量(家)变化

资料来源:前瞻数据库

The UnitedNations Centre《World Investment Report》1990;1993;2017。


 根据 联合国贸发会《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7》的统计,目前,全球有跨国公司10万家,子公司86万家。其中国有跨国公司1500家,其子公司8.6万家。中国拥有国有跨国公司数量最多,占全球的18%(约270家左右)。

 

二、跨国公司的组织形态和特点


跨国公司以母公司为主体,以国外直接投资(FDI)或收购当地企业,在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为主。它通常有一个完整的决策制度和最高的决策中心,每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根据它们不同的特点和操作规程来做出决策,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寻求市场,合理布局生产,专业化定点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实现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而由于经济技术实力雄厚,信息传递迅速,跨国转移快速,跨国公司在全球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某些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垄断。

跨国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从组织层次上分为设立在母国的母公司、设立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地公司。

1.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它在法律上实际控制子公司经营管理权,以参股或非股权安排行使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跨国公司的分公司。它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无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无独立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它是在东道国并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公司,与母公司一样都是独立法人。但母公司实际控制着子公司的经济和业务,实行控制的方式是进行实际控制或是基于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

4.避税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的子公司。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等,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等等。

 

三、跨国公司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跨国公司进行多种分类。

1.按经营项目标准分类。跨国公司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型公司、加工制造型公司和服务供给型公司三类。

2.按经营结构标准分类。跨国公司可分为横向型跨国公司、垂直型跨国公司和混合型跨国公司。横向型跨国公司是指母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从事同一种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公司;垂直型跨国公司是指母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实行纵向一体化专业分工的公司。混合型跨国公司是指母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生产和经营互不关联产品的公司。

3.按决策行为标准分类。1960年代末,美国经济学家巴尔马特从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出发,将跨国公司分为民族中心型公司(Ethnocentric Corporations)、多元中心型公司(PolycentricCorporations)、全球中心型公司(Geocentric Corporations)和区域中心公司(Regiocentric Corporation)四类。但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流行起来。

 

四、外国直接投资理论

 

一家公司不是直接将产品或服务出口和转让许可证给外国,而是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对这种现象如何进行经济学解释,形成了许多学说。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对有关研究做些介绍。

 

(一)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形式

FDI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FDI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即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企业。按照美国商务部1982年修订的法律规定,如果外国公司对美国企业投资拥有的管理权益在10%或以上的投资,这家企业就算外国企业(辛平, 2006)。广义FDI包括并购、建设新设施(绿地投资),海外业务所得利润以及公司内部贷款进行再投资,等等。

从国际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可以把FDI分为三种类型:(1)横向FDI。当一家公司通过FDI在一个东道国的同一价值链阶段重复其本国的活动时,横向FDI就会产生。(2)平台FDI(Platform FDI)。它是指为出口到第三国,从来源国到目的地国的直接投资。(3)垂直FDI。当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在不同的价值链的上游或下游移动时,即当企业在东道国以垂直方式逐步实施增值活动时,就会发生垂直外国直接投资[2]。

 

(二)FDI的理论及其发展

早期FDI理论形成于1960年代,主要是垄断优势理论。1970年代根据科斯的企业理论或交易费用理论发展出跨国公司“内部化理论”(伊特韦尔,1992.p.603)。1970年代还形成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近几十年形成了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理论,即将全球战略纳入外国直接投资。在此,我们重点介绍垄断优势理论。

垄断优势理论(MonopolisticAdvantage Theory),又称所有权优势理论或公司特有优势理论,是最早研究外国直接投资的独立理论,是由外国直接投资理论的先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海默(Stephan Hymer)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中首先提出来的,由麻省理工学院C·P·金德贝格在1970年代对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进行的补充和发展。 

斯蒂芬·海默(StephanHymer,1934 -1974年)是加拿大经济学家。1960年,他在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系完成的博士论文《国际企业的国际化运作:外国直接投资研究》,集中研究跨国公司的活动和外国直接投资(FDI)。因海默40岁早逝,1976年由海默的博士导师Charles P. Kindleberger将其论文交由出版社公开出版[4]。

在海默提出外国直接投资理论之前,所有投资都被认为仅仅是跨国界的资本流动。这些资本流动被认为主要是由国家之间的利率差异决定的。海默认为,单纯的资本投资(如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之间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将成为他整个理论框架的基石。他认为利率差异会导致证券投资变动而不会引起外国直接投资(FDI),FDI引起的产业分布在各国之间并没有显着差异。但FDI给其他国家的公司具有控制力,而证券投资则不能形成这种控制力。这意味着直接投资企业能够获得比组合投资更高的控制水平。此外,海默批评新古典理论,指出新古典理论的资本流动理论不能解释国际生产。此外,他澄清说,外国直接投资不一定是从本国到东道国的资金流动,而是集中在许多国家的特定行业。相反,如果利率是国际投资的主要动机,则外国直接投资将只在较少国家内的一些行业。同时,海默所做的另一个观察与新古典理论所坚持的观点背道而驰:外国直接投资不仅限于向国外投资取得超额利润。实际上,外国直接投资可以通过在东道国获得贷款,以换取股权(专利,技术,机械等)的付款以及其他方式来融资。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当时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

海默还认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兴起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的不完全性可能造成的优势和冲突。这种不完全性包括产品、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全性(包括技术的不完全性)(胡德,斯蒂芬·扬,1992.p.57)。而跨国公司的优势的来源包括技术优势、工业组织、管理和创新能力、资金和货币、获得原材料(胡德,斯蒂芬·扬,1992.p.57-64)。

海默认为跨国公司在激励开展业务,信息传递和定价等方面要比实际的国际市场更好。邓宁和皮蒂斯在他们的学术论文《斯蒂芬·海默对国际商业学的贡献:评估和推广》中提到了这一点(Dunning , Pitelis,2008)。海默被认为是国际商业之父(Thefather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5]。

 

五、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关于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基本情况与特点,我们以数据说明为主:

 

(一)1990年代以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不断快速增长,发达国家高于转轨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

 




(二)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出和净流入发生在少数国家和地区

由图1-3可见,我国的香港地区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出排在全球的第八位。实际上,香港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出的60%以上是以中国大陆为目的地。同样,中国大陆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出的60%以上是以香港地区为目的地。






(三)全球绿地直接投资相对平稳增长





(四)全球并购具有周期性

 我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提供的统计资料[6]制作了图1-6,由图可见,全球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呈现出周期性。



根据汤姆逊金融公司(Thomson  Financial)的统计[8],2017年与历史上并购水平最高的2007年相比,只有高科技行业和Consumer Prod. & Svs.并购交易量和价值都有提高(图1-7)。工业、卫生保健、房地产、能源与电力、零售、消费必需品、媒体和娱乐、材料、电信、金融等企业的并购无论是交易量和价值量都是下降的。




 

(五)全球FDI净流入/GDP之比例波动大




(六)中国FDI净流入/GDP之比例波动更大

由图1-8可见,1993年中国FDI净流入/GDP之比例[9]为618.69%,达到巅峰。这与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所重新启动改革开放有直接的关系。2008年降为373.05%,2016年继续降为152.29%。这与中央政府强剌激和货币超发有直接关系。在此需要指明,FDI净流入/GDP之比例与FDI净流入对GDP的贡献是两个概念。后者需要做回归分析。





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与转移定价问题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指一家跨国公司内部其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之间在产品、原材料、技术与服务在国际间流动。据统计,1970年代,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仅占全球贸易的20%;1980-1990年代升至40%,而目前全球贸易总量的近80%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占比非常高。加工贸易基本上属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见图1-9)。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总出口的比率也比较高(图1-10)。这些外资企业除部分港澳台中小企业之外,基本上也属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特征是内部商品调拨,由此形成调拨价格,也称转移定价。然而,在一家全球化程度很高的跨国公司内部,有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是成本核算中心,有的是利润核算中心,因而,跨国公司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通过转移定价合理分摊公共费用、转移配置资金、规避税收,合理调节各个方面的利益。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容易损害东道国的税收等利益,世界银行、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制订了具体税收规则。我国以前是参照OECD的有关规则,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的指导方针(2009月1月实施)。由于转移定价问题专业性比较强,我们在此不做进一步的介绍。

 

 

七、跨国公司与全球技术转移

 

科技研发(R&D)是跨国公司的核心职能之一,也是跨国公司全球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自1950年代以来,工业研发已全球化,美国公司IBM在欧洲开办了一个研究中心。19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研发全球化得到快速发展。它们进入东道国市场以及通过母公司的兼并和收购导致全球研发活动(Global R&D management)分散。根据有关方面估计,研发的平均国际化率为10%(例如日本企业)超过50%(例如许多欧洲和一些美国公司)。甚至在同一行业内的公司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表明没有单一的规范策略来确定研发的分散或全球化[9]。从实际情况来看,印度和中国是跨国公司开发研发人才资源,设立内部研发中心的目标区域。

跨国公司掌握了80%以上的专利权,控制了70%以上的技术国际贸易。由图1-11可见,世界知识产权使用费每年都在增长。 



2016年达到了3320亿现价美元。可见跨国在技术贸易方面的收益是十分可观的。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大量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对中国大陆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水平提升是有巨大促进作用的。有关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对中国创新能力产生了正向的溢出作用,外商企业数量越多的地区其发明专利授予量也越多,创新能力越强(陈洲.2017)。我国各省域间吸引的跨国公司研发投资存在明显的空间依赖性,即周围相邻省域吸引的跨国公司研发机构数量增加能促进本省域吸引的跨国公司研发机构数量增加(黄苹,2008),但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对我国研发活动产生了“溢出效应”的同时,也产生了“挤出效应”(徐艳霞,2013)。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也是逐年增长的(见图1-11)。

 

八、东道国主权、跨国公司与道德风险

 

(一)跨国公司无国籍化发展趋势与东道国的法规冲突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The parent company)是一家在另一家公司拥有足够投票权的公司,通过影响或选举董事会来控制管理和运营。 受控公司为母公司的子公司。

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跨国公司的国籍意识日益变得模糊不清。由于子公司是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与母公司一样都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可以大量地发展与当地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联系,自主雇佣当地工人和管理人员,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产品可销往第三国等国际市场,子公司对其经营业绩负主要责任。当然,这种局面是早期的情况,但随着跨国公司国际生产活动的加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协调与管控不断强化,子公司逐渐演变为跨国公司全球网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跨国公司的所有制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子公司不但发展出分公司,而且出现“孙公司”。并且,也有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合资企业的现象,或交叉持股对海外企业进行间接控制。因此,跨国公司日益朝着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受控公司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跨国公司注重全球化的整体利益,强调公司本土化发展,母国意识日益淡化。

然而,在法律上,无论是母公司还子公司、孙公司都是有“国籍”的。这必然造成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全球化与各东道国不同法律的冲突。或者说,跨国公司要将各东道国的不同的法律法规统合到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则上来。但这并不容易,由此也就避免不了跨国公司无国籍化发展趋势与东道国的法律冲突。

 

(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影响问题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在国际组织各成员国或地区间都都存在争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宪章、宣言等文件明确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提出限制。美国极力扩张国家经济“主权”,因而,美国国会在批准加入《WTO协定》之后,仍然坚持保留和实施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不公平”的定性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当然,其他国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三)跨国公司的道德问题

跨国公司的道德问题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实际上,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要求“国民待遇”,也必须履行“国民”的社会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四)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规范管理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了《DRAFT 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1983年)。联合国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委员会也制订了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其他国际组织和东道国也制订了有关管理法规,跨国公司母公司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八、结束语

 

1987年我在江西财经学院贸易经济系当助教时曾写过一篇有关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论文(张念瑜,1987),初次接触到跨国公司方面的知识。转眼间,30年过去,我也由一个毛头小伙变成了两鬓青丝的小老头。而变化更大的是跨国公司和全球化运动。

    跨国公司是企业。但它要在不同语言、不同文化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子公司、孙公司,从全球范围布局生产与销售,追求全球范围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使跨国公司管理与一般企业管理更具挑战性。最近,我花了一点时间对跨国公司理论与实践方面做了一点粗线条的梳理。由于跨国公司管理方面的东西太复杂,只能择要介绍。

 

第一,跨国公司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得到快速发展。

 

在“冷战”时期,美国、西欧、日本的跨国公司在不同时期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冷战”结束,大部分原社会主义国家易帜改辙,中国、越南等国进行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印度也进行了开放改革。1990年代,西方国家在技术、资金已有相当的积累,而劳动成本不断上升,由此引发了世界经济结构大调整和国际分工的重新配置。西方发达国家将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和下游产品的生产外移到中国、印度等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促进了跨国公司外国直接投资(FDI),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幸运的是,中国紧紧抓住了这次发展自己的伟大机遇。

  “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当时的理论和政策背景是经济自由化(市场经济)和国际自由贸易政策大行于世。所以,跨国公司的发展与经济自由化理念、自由贸易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作为一种发展方式和方向是无人能撼动的。

近几年,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联合国贸发会在《全球投资和贸易报告2017》中指出, 2016年约58个国家和经济体至少采取了124项影响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这是自2006年以来的最高数字。其中84项涉及促进投资自由化发展的,22项采用了新的限制或条例(其余18项措施是中性的)。 投资自由化和促进投资的措施比例为79%,远低于贸发会议1990年代年度报告初期的94%。但对外国投资者的进入条件提高了开放度,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业、采掘业和房地产业。许多国家简化了登记程序,提供了新的投资激励或改革国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其他值得注意的特点是正在进行私有化和在一些国家采用新的公私伙伴关系制度。新的投资限制主要是针对战略性产业的外资所有权、国家安全和当地生产者竞争力的担忧。在东道国的行政决策中,特别是在涉及外资并购有所控制。这对于全球价值链中运营的外国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跨国公司外国直接投资需要具有“垄断优势”。

    时至今天,关于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理论有很多。不同的理论是理论工作者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在不同的条件下提出来的。理论的有效性不是完全由时间来决定的。对中国企业来讲,至少在目前,应该学习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作为一家要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国际性企业,必须要有“垄断优势”。企业切入到一个新市场,可以通过绿地投资、并购、合资,但在技术、工业组织、管理和创新能力、资金和货币、获得原材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否则,很难生存下来。

 

第三,未来20年将是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期。

中国文化有一句俗语:“风水轮流转,明年到我家。”

我们知道,1960年代以前为美国跨国公司发展期;(1960-1970年代为西欧跨国公司发展期;1970-1980年代为日本跨国公司发展期;1990年代以后为跨国公司全方位发展阶段。在未来20年将是中国的跨国公司发展期。“形势比人强”,我国准备好了吗?

2002年党的“十六大”确立了“走出去”发展战略。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从宏观上看,结构有待优化:(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其占比在60%以上,民营企业受金融等方面的约束性限制因素多(姜亚鹏,姜玉梅,2014;王碧珺,谭语嫣,余淼杰,黄益平,2015);(2)从地区分布来看,对外投资很不平衡。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135739045万美元,其中亚洲占比67%,香港占比为57.52%(见 图1-12);(3)从行业分布来看,在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比34.92%,矿业(11.23%)、批发和零售业(12.46%)、金融业(13.06%)占比都在10%以上,而制造业只有8%(图1-13)。这样的投资结构很难形成“垄断优势”,很难在全球范围谋求利益最大化。







第四,我国在促进跨国公司发展的同时要防止产业空洞化。

在1990年代以来的世界产业结构大调整过程中,西欧、美国将所谓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提高了本土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进入了所谓的“后工业时代”。但随着产业空洞化,就业岗位也就流失了。美国2015年贫困人口达到13.5%和当前积重难返的贸易逆差和债务都与此有密切的关系,濒临破产的希腊也是如此。

当前,我国的劳动成本在不断上升,一些跨国公司在退出中国市场。所以,我国在促进跨国公司发展的同时要防止产业空洞化,关键是要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体制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注释:

 [1] Economic Geography. 78 (3):361–86. doi:10.2307/4140814. JSTOR 4140814.Bridges, G. (2002). "GroundingGlobalization: The Prospects and Perils of Linking Economic Processes ofGlobalization to Environmental Outcomes".

[2]联合国出版物,销售号:N0.E74,2,A.5,P.25。

 [3]

[4] [5]

[6]

[7]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外国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在另一经济体中运作的企业的永久性管理权益(10%以上表决权)所做的投资的净流入。它是股权资本、收益再投资、其他长期资本以及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显示的短期资本之和。此系列显示报告经济体来自外国投资者的净流入(新投资流入减去撤资)。数据按现价美元计算。

[8] investment-banking-financial-advisory/mergers-and-acquisitions.html

[9]Arnoud de Meyer (1889). Global R&D management. p.146.Craig Storti (1996). Cross-cultural dialogues: 74 brief encounters withcultural difference. Intercultural Press. p. 140. ISBN 978-1-877864-28-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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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伊特韦尔,等,1992.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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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洲.跨国公司对中国研发能力影响的初步实证研究[J].经贸实践, 201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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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亚鹏,姜玉梅,王飞.国有企业主导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因分析[J].财经科学,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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