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职责

韵竹

收藏于 : 2019-03-10 11:10   被转藏 : 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2.取消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3.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4.取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
5.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6.取消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7.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委托。
8.取消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9.取消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10.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
1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专家评选和专家库管理。
12.取消环境教育基地评审与考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排污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将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水源地综合治理和保护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内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近海海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大伙房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八)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省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省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督查、政务公开和信息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拟订省环境保护政策,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审核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有关环保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环保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四)环评协调服务处。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管工作,负责上报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监督各级政府落实战略及规划环评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排污许可制相关实施工作。
(五)大气环境管理处。
承担大气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指标任务,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综合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土壤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制度、规划,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土壤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统一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水环境管理处(水源监管处)。
承担水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任务,负责全省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及省重点项目环境问题,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水源发展处。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拟订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组织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及水源保护项目申报、论证、评估等工作,组织拟订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及生态旅游业等产业协同发展规划、方案。
(九)农业环境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农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组织指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
(十)工业环境保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指导、协调、监督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拟订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及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十一)服务业环境保护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晋升和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协调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十二)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三)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省环境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及实施评估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拟订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省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地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计划,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宣传教育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1.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污水处理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五)关于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淘汰工作计划,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及淘汰情况调度、汇总、上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淘汰工作。省公安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进入绿标区的黄标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淘汰车辆的强制注销和车辆牌证公告作废工作。省交通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指导各市按要求淘汰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省商务厅按规定承担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及老旧汽车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配合省环保厅研究制定和落实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经济补偿政策,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阅读文章全部内容  
点击查看
文章点评
相关文章
韵竹 关注

文章收藏:4654

TA的最新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