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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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9-03-07 09:04   被转藏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采购行为,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行为,是指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额物资、设备及服务的行为。采购合同单笔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或接受适用且性价优的设备、物资及服务。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公司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第五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的说明:

采购合同单笔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用招标采购的说明:

采购合同单笔价值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在第七条无法实施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应采用招标方式。

第七条 无法实施招标的情况包括:

(一) 采购标的具有垄断性的销售及后期维护服务;

(二)采购标的由于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不适宜招标采购;

(三)应急采购行为;

(四)采购合同的延续签订;

(五)经公司认定的无法实施招标的其它采购行为;

(六)无法实施招标形式的大额采购行为需在签报流程中说明原因并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同时抄送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

第八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时应在多家供应商中进行询价、比价,评估性价比后择优实施采购。

第九条 非招标采购行为应遵循如下流程:

采购部门先进行询价,询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在综合考虑价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后选定对象,填写《签报》,在《签报》中应写明非招标采购的时间、采购内容、供应商报价以及供应商选择依据等相关事项,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合同进度和标的验收事宜。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保留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询价表、比价说明等原始文件备查。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司在国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

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公司不刊登招标公告而直接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采购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誉良好,财务状况健康;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纪录。

第十四条 经招标确定的供应商,若不再符合公司采购要求的,采购部门应重新启动招标流程,确定新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分解项目、肢解合同、降低合同估算价格等手段,规避招标。

第五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适合公开招标的,负责采购部门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前十天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供应人的资格要求;

(三)负责采购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 适合邀请招标的,采购部门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五天前向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列明: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

(三)投标价格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的相关人员(1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代表、监察稽核部代表、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评审小组负责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召开评审会议并最终投票形成招标结果,会议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招标、评标、议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本次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所有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招标采购评审小组审议通过的结果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并草拟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招标后,因特殊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或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如需转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将招标情况及转用非招标采购的理由形成《签报》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抄送监察稽核部。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形成《签报》,并后附招标采购评审会议纪要,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可以请专家参与。如果项目需要建设、安装或调试,采购部门应该确定货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并向综合管理部提供《验收报告》,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资金,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结算和支付。财务人员在首次付款时应审核采购是否经过相关招标流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采购行为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标评审小组的讨论、评议、表决;

(二)采购行为是否经批准、依采购计划进行;

(三)采购标的是否符合标准;

(四)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本制度和公司的其他规定;

(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给予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个人有权对公司采购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对投诉和检举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附件:招标工作纪律

附件:招标工作纪律

公司的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进行,招标人和采购评审小组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参与评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公司监督;招标活动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者与招评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3、评标期间,评标相关人员不允许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人员。

4、所有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必须统一由采购评审小组发给有关投标人。严禁个人与投标人联系和接触。

5、评标期间,作废资料集中存放并销毁。

6、评标相关人员不准接受投标人馈赠的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宴请。

7、评标相关人员不准参加投标人在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8、评标相关人员不准要求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者索要钱物等。

9、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给投标人充当代理,一经发现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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