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证据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青菜萝卜

收藏于 : 2019-01-13 23:48   被转藏 : 1   


作者: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刘超芸



2008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同时提出了对用人单位不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其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更应该注意证据收集、管理工作。


   

一、用人单位的特别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


二、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固定并保留证据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好全方位的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招聘、录用职工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注意告之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保留好劳动者签字的书面证据。


2、订立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收集证据的要点如下:

第一、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无效,对于批准文件,应当注意妥善保管,在涉及到加班费等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要保留好该书面证据。


3、日常考勤中

由于考勤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涉及需要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每月与劳动者进行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同时考勤记录保存最好不少于二年。若用人单位不能完成考勤记录的举证,很有可能面临着被劳动者任意索要加班工资的风险。


4、工资支付时

现在用人单位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这会减少工作量,但也会带来风险。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往往无法体现出工资发放项目,尤其是加班工资一项。如果无法证明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及其金额,用人单位将会面临着被某些劳动者重复索要加班费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最好制定详尽的工资表,并要求职工签字确认。


5、制定规章制度时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知,规章制度只有符合“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合理”、“公示”,才能对劳动者发生效力,也才能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故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能够证明已经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的书面证据。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履行“民主程序”方面,采用会议记录作为书面证据;在“公示”方面,采用劳动者签字领取员工手册、内部培训等形式作为书面证据。


6、解除劳动合同时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许多劳动争议由此产生,双方往往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上及如何证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事实上争执不下。


对此,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手册中细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及时收集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证据。比如员工的检讨书、处理违纪员工的记录、相关的证人证言等。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留存工会签收同意的通知副本。


7、劳动合同变更时

通常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若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薪酬等,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及时与之签订补充协议,以防事后劳动者反悔。


总之,用人单位要有充分重视证据的观念,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在平时,同时将证据材料归类,分清轻重缓急,分别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阅读文章全部内容  
点击查看
文章点评
相关文章
青菜萝卜 关注

文章收藏:5032

TA的最新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