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的“江湖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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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9-01-11 13:48   被转藏 : 1   

摘 要:2016年9月7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明文规定来约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秘,此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秘不再只是公司普通高管,而是高升至公司的重要高管岗位,需要专门的规定来规范其各种行为。但是董秘到底是怎么来的,他们又有着怎么样的江湖地位,又需要哪些资格方能任职,董秘们的职责范围又在哪?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大话闲扯新三板此次的董秘新规,而非单纯以法律视角看待这个问题。

关键字: 新三板;董秘;规范

一、董秘的江湖地位

其实这是一个要和各位新三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沟通的问题。董秘为何称为董秘?曾有人说就是董事长秘书,也有人说是董事的秘书,反正是个秘书,即使不带潜规则,不让人浮想联翩,也让人认为不是一个different role。然而这种观点就把一个副总裁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成了一个文质彬彬的文案人员。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董秘们,还是新三板们的董秘新贵们,其实都是在资本市场上掀起腥风血雨的人。

●(一)董秘最初是怎么来的?

据说是1841年就有了公司秘书的说法,那个时候我国正在和英国进行鸦片战争,大清朝在面对英国人的侵略,而英国在更新公司制度。且不论历史,只看法律本身。一般认为,Pontifex VS Bignold4在法院判例中首次采取了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一词。在英国的判例中,对秘书,解释为雇员(employee),秘书的行为不能代表其个人行为,而雇佣关系下秘书行为被认定为是雇主行为。Barnett·Hoares,&Co. VS The South London Tramways Company一案正是在讲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埃歇勋爵在判决中叙述如下:秘书仅系雇员,他的地位是奉命办事,无人能假定他有权提出任何主张,亦不能假定其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可靠的不必做进一步调查而必须予以接受的。

在1971 年的Panorama Developments (Guildford) Ltd.V.Fidefis Furnishing Fabrics Ltd 案中,法官丹宁勋爵在判决中指出:“时代已经改变,今日的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 和他在1887 年时相比,已经是更为重要的人物。他是拥有广泛职权与责任的公司官员。”

董秘的职能逐步从一个行政事务类的工作变为一个公司管理人员,并逐渐变为一个专有名词:company secretary。英国公司法2006年版在private companies一章中明确表述:·Company secretaries - a private company no longer needs to appoint a company secretary, but may do so if it wishes.

所以一般认为:英国的公司董秘并非针对封闭的公司而言的,封闭公司设不设董秘要看公司的心情,但英国秘书与管理者特许公会认为这样做不太严谨,于是出了个条件,意思是封闭公司如果是一个董事,还是非集团公司,这一个董事的职责范围又比较广泛,乃至可以包含董秘的职责,才能不要董秘。这个思维模式,笔者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

1917年,美国也出了个判例:BARKIN CONST.CO.v.GOODMANetal案。案中确立了公司的董秘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代表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机关行使公司的权利。《美国模范公司法》(1984)就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

大陆法系国家,不好意思,没有对应的公司职位。

●(二)我国对董秘立法的情况

这部分很多人写过,我简写即可。具体如下表所列(按时间顺序):

二、新三板董秘的入门资格问题

不是每一个新三板企业都是需要董秘的,只有创新层企业是必须有董秘,基础层也可以没有董秘,公司自己决定。但是绝大多数新三板公司都还是建立了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挑了个二当家。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这个位子不是谁想做就能做的。除了填写上报哪些材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之外(默默地吐槽一下,这个办法把董秘任职资格放在了董秘职责的后面,我看完了董秘职责才看到哪些人能担任董秘,真的是脑回路增加360度),还需要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即负面清单否定资格: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董秘资格: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董秘资格:

新三板公司董秘资格规定的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新三板分层管理,所以董秘也得分层管理。但是新三板又不能说基础层的就比创新层的董秘更菜鸟,于是简述了一下董秘得有哪些方面的知识,但是不说到底什么程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解读:

(1)第七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就是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秘都适用,甭管是基础层的还是创新层的,这里没说担任董秘的财务、公司管理、法律知识达到什么程度,CPA门门80,还是司法考试450,估计股转系统也不知道“必须的”到底要什么水平的。

(2)不得担任的情形就好说了,其实这里面唯一一个不是说废话的是第(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啥意思?挂牌公司的董事可以任董秘、高管可以兼职任董秘,但是监事不行。

(3)本条的(一),公司法有规定,用膝盖想也是股转系统的下位法不敢明目张胆地违背《公司法》的上位法,顶多变通处理。本条的(二)、(三)、(五)就是说了和没说一样,意思就是股转系统有权利认定你不适合当董秘,我说你不行,你怎么行也不行。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解读:(1)这就是给创新层董秘提醒了,你们得去花钱培训了:考试,考证!这些人一般都是公司副总了,结果到这个时候,股转给你个考试,你还真的需要考,问题时你还不知道考啥,所以得赶紧去准备与股转系统深度交流这个考试和费用问题。

(2)《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是啥:最近12个月内,被股转自律监管3次以上或纪律处分(1次即可)、被证监会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中,尚无意见)、被刑事处罚(或立案侦查,尚无意见);

(3)本条的(三)又是给股转系统的一个任意告知你不合格的权利。

三、创新层董秘们如何金榜题名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依据《业务规则》及本办法组织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一)考试谁怕谁,就怕不让考

创新层的董秘们虽然监视公司董事会,但董事会讲道理够意思,还是给你推荐去考试,毕竟是一个策反回来的机会。但这考试不是谁都能考的,有的人就是被逐出了这个江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推荐参加资格考试: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且未满一年的;

(三)与挂牌公司无劳务关系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问题就来了,而且很麻烦:其他的我们都理解,如果这个董秘连担任基础层资格都没有,拿啥考试?

看到(三)我就搞笑了,请原谅我是个学法律的,我要声明一下: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真的是两码事儿好吗,如果我自己选的董秘是我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就是一辈子的劳动关系,我想签成劳务关系都不可能,这种不是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然后报不上去推荐你绝对是在逗我!(四)又是同样的套路,股转系统不让你考,你就别考了,没用的。

●(二)培训上岗,套路合适

考试纪律没啥说的,这很正常。关键是考完试这证书并不能直接用,你得培训:

第十八条 已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采取课时制。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通过资格考试后每年参加不少于8个课时的后续培训;其他人员应当于通过资格考试后每年参加不少于4个课时的后续培训。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后6个月内至少参加8个课时的后续培训。

解读:这个其他人员能不能给个界定?不是说不是谁都能考吗,而且其他人员又不执业你还要培训,这个有些想法,不过想来股转系统肯定是一片好心,意思是你们过了也可能是蒙过的,还是负责任地好好讲讲,别以后你们几个来回换着干活就傻了。

●(三)不行就得吊销你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吊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课时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吊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解读:(1)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会被吊销资格的!吊销了又未满一年的是当不了董秘的,所以董秘们注意啊,记得培训,要不全白费。

(2)至于其他条件,那不是不让考试的条件吗?你考完试结果发现自己又成了考试前的状态,绝对让你一夜回到解放前。

●(四)瞎推荐考试的和不当行为的挂牌公司,你别跑!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以下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条件仍然推荐其参加考试;

(二)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条件仍然任命其为董事会秘书;

(三)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进行不当妨碍、严重阻挠和无故解聘,并导致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后果的;

解读:

(1)挂牌公司董事会别瞎推荐董秘去考试,他们符合条件才能去,要不然就准备打报告吧;

(2)董秘没资格没条件还去任命的,这种新三板挂牌企业多得是,因为这些老总们真不知道啥样的人是能当董秘的。所以一任命,就等监管函;

(3)老总们,不要像阻挡其他员工一样阻挡董秘,因为董秘无可阻挡!董秘的职权里是可以监视你们的,而一旦他认为有违规就会上报。而且你一旦阻挠董秘干活,董秘不仅不干活,还会举报你,拼了被辞退也能拽你下水,这才是关键,老总们想解聘?第十条告诉你:挂牌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得做个公告和承诺,说明理由啊。

四、新三板董秘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第三章,上市公司的董秘很忙啊,要履行职责包括:信息披露、帮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实施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上市规范培训等方面的业务。

相比而言,新三板董秘都干点啥?原来新三板的老总们下达的任务是:董秘干年报,去路演,其余的交给财务总监和法务来搞定就ok。2016年9月7日新鲜出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董秘职责:

(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解读:年报、半年报啥的都得董秘来,平时还得记着出事发公告啥的,万一公司信披出了内幕信息泄密,你是负责人,记得背锅,以及报告。

(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解读:挂牌前,开会这活是律师干的,挂牌后活就给董秘了,而且意味着,每次开会董秘都是通知人、联系人和记录人,谁缺席你都不能缺席。

(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解读:类似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但是又不是,因为新三板上的投资者都是比较成熟的投资者,至少都是有钱人(500万嘛),所以如何抱住大腿是董秘们该干的事情;除此之外,还是公司以后的对外窗口,董秘们需要强大的沟通能力,在这几方中斡旋并起到沟通交流的作用。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解读:这个是股转系统特色了,股转系统觉得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太不规范了,不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的督导问题,还可能不及时回复股转系统的问题,以后董秘就得催着,万一以后还是不回复,那这锅就是董秘的。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解读:这个前半段是抄的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搞培训是应该的——但这暗地里意思就是:你得懂这些,要不拿啥讲,讲啥?中间半段就比较特色了,督促履行公司承诺,每个公司挂牌新三板貌似都是一大堆的承诺,大股东兜底可能都兜了不止一次,这种情况股转系统肯定担心,万一以后实现不了,投资者找上门来,保荐的部分找券商,公司自己的问题不能找股转系统,还是让董秘背锅比较合适。最后那半段更有意思了,公司董秘成了券商和股转系统安插在公司内部的特务,有可能违反规定都得上报。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解读: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全国股转公司自己都不太清楚有哪些了,这个逻辑让我一个学法律的感觉股转系统很萌很傲娇。

综上所述,董秘的武功套路都差不多,上市公司的董秘的武功还是很高超的,股转系统认为上市公司是大哥,新三板还嫩了点,在新三板上挂牌的企业的董秘们的血槽不够足,内力还不够,不能做股权管理、资本市场布局、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只能干点做年报、开会、忽悠投资人、督促回答问题、监视挂牌公司履行承诺这些活。

五、不是不解聘,是时候未到……

1、解聘辞职得发公告,董秘不是你想不要就不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挂牌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读:这个充分理由,很难把握,我们这些中介机构也很难猜最近的股转系统,毕竟最近股转系统的画风不太正常。所以我们保守一点猜是:不符合考试条件和担任董秘的条件,以及履行职责不能的时候,作为充分理由。第十一条的条件就不是充分理由了,是强制解聘的理由。

2、当月强制解聘,不想走也得走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解读:这两条明显使触碰股转系统底线,三个月不干活,违法造成公司损失,创新层董秘证没了,还被各种处罚,肯定得走。

3、空窗期得干活,三个月内得有接班人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基础层挂牌公司如在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决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解读:

(1)股转系统告诉我们无论何时工作都是最重要的:空缺没问题,但是不能活不干了,代行职责得做公告,董事会指定不了,那就董事长亲自干活。

(2)基础层和创新层的董秘是真不一样,因为股转系统真的认为基础层的董秘干的活就是证代的活,或者就叫信披负责人——分层管理,差异化对待。

六、结语

新三板的董秘们,你们辛苦了,为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崛起,你们有的白发苍苍还得去考试,有的啥都不会,是老总的亲戚也得学习。但是无论是股转系统,还是中介服务机构,看到各位董秘们认真学习,辛苦培训,都会觉得压力减轻很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违规风险,董秘们如果真的学习了法律、财务、管理上的知识,那么不仅中介机构对接起来容易,而且日常的合规经营也有保障,所以请各位董秘们还是要加油,虽然新三板这个资本市场上的董秘的管理办法还需要完善,但董秘们不能因此不工作,反而应该在实践中完善它,让我们的新三板这个资本市场的规制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立先:《中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比较》,载于《山东法学》1999 年第5期。

【2】汤向东:《董事会秘书制度之发展演变分析》,载于《秘书之友》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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