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一、二、三、四、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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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一)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2年03月26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第2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 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声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
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 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法条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20号,2015年10月30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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