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事务所 收结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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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8-12-01 12:47   被转藏 : 1   



第一条 为确保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总结办案经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本所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 包括办理案件、非诉讼事务、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提供法律援助等,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并以本所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三条 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由本所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服务项目收费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无规定的,由律师与当事人自行协商收费,或参照本所制定的协商收费指导意见收费。

第四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如有私自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所得收入全部上交杭州律师事务所;所得收入不能确定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杭州市律师行业的平均水平向本所补足律师服务费,且扣发该案件的业务提成,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该案件收费1-5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解聘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 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应由承办律师详细填写一式两份《案件受理登记表》或《客户信息登记表》,其中一份交内勤留存备查。

2.内勤根据《案件受理登记表》或《客户信息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经审查无冲突的,签署无利益冲突的意见,并将《案件受理登记表》提交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审查。

3.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审查无异意后,应在《案件受理登记表》中填写同意受理意见。

4.内勤在收到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的《案件受理登记表》后,应填写《案件登记簿》,编写统一案号,并将登记内容录入电脑,由承办律师在《案件登记簿》上签名。

5.内勤在将案件情况录入电脑的同时,应向承办律师提交委托合同范本。 承办律师就负责办理委托合同签署事宜,委托合同由客户与该业务分管合伙人签署。 委托合同签署后,承办律师应将一式三份的委托合同交由内勤盖章,一份由内勤留存备查,另两份交还给承办律师,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交给委托人;如果因当事人未签章,三份委托合同全部需交给承办律师的,承办律师应在《案件登记簿》上注明。 当事人签章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将一份委托合同交内勤留存备查,最迟应当于次月 3 日前交内勤,如承办律师未及时将委托合同交内勤存档的,内勤应当催问。

6.办理法律事务时需风险代理或因法律援助、公益诉讼减免收费的,在内勤办理收案登记前,将《案件受理登记表》和委托合同送本所主任或其授权合伙人审批。

7.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同样须签署三份合同,其中一份须交内勤留存备查。 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不必填写 《案件受理登记表》,但应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

8.除基本的收案信息外,内勤应将《案件登记簿》、《案件受理登记表》、《客户信息登记表》 上以及合同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录入电脑,以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库。

第六条 开具发票和公函

1. 律师服务费由当事人直接向本所出纳交纳或由承办律师转交后,出纳在《案件登记簿》上注明已收额、日期。

2.领取发票应在《案件登记簿》上签收,出纳原则上应根据实收现金或到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律师服务费未收讫前,承办律师要求先开具发票的,应在发票记账联背面签名,并注明“款待收”字样。 发票开出后在壹个月内未收讫律师费的,承办律师必须配合出纳向委托人催收。 每年 12 月 25 日前任何律师有未收讫服务费的发票的,应缴回发票,或个人向杭州律师事务所承担发票金额15%的税费等损失。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使用公章、公函、介绍信、会见专用证明的,按照本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结案程序

1.承办律师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将判决书、裁定书等表明受托事务办结的法律文书在收到之日起 3 日内交给当事人, 并取得回执,同时告知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及其他注意事项。

2.承办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书面确认律师服务费、交通差旅费的结算情况、交还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原件原物的名称、数量。

3.填写结案报告、工作小结。

4.承办律师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装订档案后,交内勤统一保管,内勤应当在《案件登记簿》上签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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