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发9月工资的个税到底咋算?新个税HR最关心的这些问题,答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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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于 : 2018-09-21 14:15   被转藏 : 1   

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可是我们10月发的是9月的工资,这该怎么算?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让不少人困惑的话题:对于那些选择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交接期,个税起征点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有不少的企业通常会在10月份发放9月的职工工资、在11月份发放10月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些企业上班的员工最早能在哪个月享受到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红利呢?


那么过渡期间,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厦门市税务局给出了回答:


01

过渡期间,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1.按照过渡期安排,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薪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如下: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10月应发工资12000元,扣除当月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实际到手工资10000元,则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5000=5000元。


(2)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10%-210=290元。


2.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背景知识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基本减除费用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02

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


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不是个新鲜话题了,每次“起征点”调高都会出现这种讨论。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举例说明称:“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背景知识

劳动所属期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延伸小知识


03

有的单位把本来该在2018年9月底发的工资,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资一起发,那么10月份拿到的这两笔工资能不能分开作为两个月工资计算税款呢?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按月预扣税款”是指扣缴单位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计算税款。因此,纳税人2018年10月计税工资为扣缴单位于10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无论扣缴单位10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亦或是10月内分次发放的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可以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虽然能适用个税新法,但因为合并后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因此,相比单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做法,将9月底应发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的方法,减少了9月份应发工资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不一定划算喔。


04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后,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答:按规定,单位或纳税人应该在发放工资或者拿到钱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例如王某2018年9月5号拿到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0月15号(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我局公告为准)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权责月

工资发放月

税款申报月

适用免征额

9月

10月

11月

5000

9月

10月

10月

5000,但在10月无法实现申报,建议10月做一次税款零申报

10月

10月

11月

5000

10月

10月

10月

5000,但在10月无法实现申报,建议10月做一次税款零申报



05

我们单位当月发的工资当月报税,10月份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如果发现系统的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税务局的软件没有更新?


答: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此2018年10月为扣缴单位9月实发工资的税款申报期。此时,扣缴客户端软件默认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按照“通知”规定,该所得仍应按修改前的税法计算缴纳税款,基本减除费用为3500元。


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背景知识

专项扣除是我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根据个税新法分段实施的安排进行版本更新,及时满足税法关于过渡期规定的要求。扣缴单位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务必确认客户端软件为最新版本。经办人员可通过以下操作进行确认:

1.登录扣缴客户端软件(确保本地电脑连接互联网);

2.在主界面点击右下角“关于”按钮;

3.系统自动连接服务器,提示“正在检查最新版本”;

4.如果当前软件为最新版本,系统将提示已为最新版本,并显示版本号。如果不是最新版,则系统将提示下载更新。经办人员也可以至以下网址下载最新版本的客户端(注意:升级前,请务必确保历史数据已妥善备份)。



06

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资,如果工资单上扣掉的税款仍然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的税款,可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答: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的同时申报上个月已发工资的个税,也就是说工资单上领到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交的是上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员工10月份工资单上所体现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对应的是上个月(9月份)收入所应纳的税款。根据“通知”规定,上个月(9月份)收入得按税法修改前的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及税率计算,因此问题中,在工资单上体现的税额有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纳税人如果发现10月份工资单上还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税款,可以先向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经办人员咨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资单上的税款确实对应的10月份收入,单位又不愿意改正的,纳税人可以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调查核实情况后,给予纠正。


07

单位如果已经做了错误申报,怎么办?


答:扣缴单位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已申报个税,但因填报错误,需要更正申报的,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报表:


第一种方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前次申报通过客户端提交申报表的扣缴单位,本次更正申报时,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更正”功能,更正申报表。不过扣缴客户端不能受理超过当前税款所属期六个月以上的申报表更正,扣缴单位如果属于此类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办理。


第二种方法:上门更正申报


扣缴单位可以填报纸质申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模板,以及更正申报原因的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更正申报。


08

过渡期间,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了: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执照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月预缴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 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适用“通知”规定的税率表

举例如下: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 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 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 1375-7500=2312.5元。




延伸阅读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时间:


个税起征点确定,维持草案的5000元,新税法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适用新税率和新起征点:


  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月收入减去5000元以及社保等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适用新的综合税率,不实行6项专项附加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期,全面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作为综合收入计税;


  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在此前草案居民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税前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此次再增加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合计6项专项附加扣除;


  实行个税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模式;


综合收入计算方法:


新税法实行综合计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合计作为综合收入,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同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20%作为费用支出,也就是按收入的80%作为计税收入,而稿酬在此基础上再按70%计算,也就是稿酬按实际收入的56%计算;


新的综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税前扣除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分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两类:

专项扣除现行代扣代缴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如法定可扣除范围内的教育捐赠、公益及慈善捐赠等);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6项专项允许税前扣除;每个项目具体可以扣除多少目前待定;

改革后的税前扣除项汇总如下:


应缴个税税额:


年应缴个税税额 = (个人年综合收入 – 年税前扣除额) × 适用税率


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


(财产租赁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后计算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缴纳方式:


个税缴纳方式更改为预扣预缴,按月(工资薪金)、或者按次(劳务、稿酬等)进行申报并预扣预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月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以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经营所得的在当年月度/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税征收管理条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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