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药家鑫会不会被判死刑,已成热点话题。此专题试图以此案为切入点粗略对比下中美不同的法律现象,设想药家鑫案如果在美国会有什么样的情况?当然,专题无意夸大美国程序正义的绝对优越性,因美中本就属于不同的法系,自然就有着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但是作为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国家,美国毕竟有其可借鉴之处…[我来说两句] 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正当地获得民意?美国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案子在判决后会及时公布详尽的判决书,让民众和媒体在事后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被告不是待宰羔羊 律师也不是配角程序法律要优于实体法律的意义,美国严格的程序规则保证了被告的权力,被告律师是检院的平等对手,不是法庭上的弱势群体。 如何保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美国律师的任命罢免都有这严格的程序,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官权力较大,薪酬优厚,均是权威专家,保证了自己的独立性。
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正当地获得民意?
庭审药家鑫案时,法院发了500份问卷将作为量刑参考,除了记者和受害者亲属,现场500名旁听者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列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难道西安中院在山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那么美国人的陪审团制度又是如何运转的呢?[详细]
程序正义:被告不是“待宰羔羊” 律师也不是弱势群体
药家鑫案本来事实非常简单,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法官依据法律做出准确判定并非难事,但就是这样简单的案件却冒出调查问卷等诸多怪状,药家鑫和余祥林、赵作海一样,可以当做一面观察法律现状的镜子,法律与程序的摇摆不定让穷人与富人都面临着同等的不确定风险。回望1995年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美国人对程序正义看似死板的追求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我来说两句]
法院如何保证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只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就药家鑫案,以及在此之前的李启铭案、黑老大刘涌案,媒体裹挟着公众愤怒让法官没了阵脚,法律的权威也在一次次的丧失自己的威信。那么如果药家鑫案放在美国,法官会有如何的表现?[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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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药家鑫案在美国?-搜狐新闻
dingdong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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